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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新政:基层医疗诊疗费10元左右

发布日期:2013-02-21  浏览次数:19

  昨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以巩固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点。

  《意见》指出,要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10元左右。要严格落实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政策,将其纳入基本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规定比例支付。

  “全国执行一般诊疗费10元左右,至少是增加了基层医疗机构的收入,过去没有挂号费,只收一元、两元的注射费,现在提高到10元,并且由医保报销,是一件好事情。”卫生部新闻办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此项改革之前已在某些地区的基层医院实行试点。山东省一乡镇卫生院医生表示:“我们已经试点了一年了,注射型诊疗费是10元,非注射型诊疗费8元,医生可以提1元,护理2元,药房也要分5毛等,其他的归医院的收入。从护理的角度来看,收入减少了,因为过去乡镇医院没有挂号费,只有注射费1元,一瓶液体收5元,增加一瓶液体增加1元,都归护理的收入。不过总体来讲,10元的诊疗费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来讲,都提高了收入。”

  “10元的诊疗费是纳入医保报销,报销80%,现在每个乡镇卫生院都设立了报销窗口,一个窗口收钱,另外一个窗口是新农合的人在负责立即报销,而且10元的报销不占新农合门诊报销的额度。”上述医生表示。

  上述医生认为,此次推出的一般诊疗费,将乡镇卫生院、村医、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悉数包括进来,是对医务人员的价值的一种认可。

  此外,《意见》还强调了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以及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而中央财政已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对地方的经常性补助机制并纳入财政预算,支持地方完善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环球贸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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