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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药品运输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3-07-23  浏览次数:426

   药品从生产企业运输到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其运输渠道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企业安排车辆自行运输配送;二是通过邮政渠道寄送;三是依靠物流公司运输。目前我国对药品运输环节的规范,主要散见于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

首先,特殊药品运输方面的规定。一是低温冷藏储存药品的运输管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药品,并依法进行处理。”二是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的运输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五条对运输麻醉品和精神药品作出了详细规定。三是疫苗类生物制品运输管理。《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第五条规定:“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在销售疫苗时,除提供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外,同时应提供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供应或分发疫苗时,应提供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

其次,普通类药品运输方面的规定。对普通类药品的运输管理,《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相关规定只是散见在一些规范、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当中。为保证运输过程中的药品质量安全,今年6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零三条到第一百一十五条对药品运输环节专门做了规定。

上述规定都是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运输管理方面的要求,但对采取邮政和物流等方式运输药品的行为,目前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

立法规范药品运输行为

药品属于涉及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法律法规对其运输、保管、养护、储存等环节都应有非常严格的标准和要求,否则,不仅难以保证药品质量安全,而且放纵了违法犯罪分子。因此,在当前我国物流行业飞速发展之际,制定一部统一的药品运输管理方面的法规已刻不容缓。

本文分享自佛山市永卓越物流有限公司——佛山市物流公司,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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