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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购电新规出台 两类电企受益

发布日期:2009-07-03  浏览次数:18
直购电新规出台

  日前,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发布《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该直购电新规的出台正式为直购电开展划定门槛。

  根据该新规,110千伏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可以参加直接购电。发电企业中,火电企业要在2004年以后投产、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水电企业单机容量要在10万千瓦以上。从这一规定来看,试点首先对水电企业有利,其次对单机容量较大的火电企业有利。

  新规确定,大用户支付的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至于电网输配电价,在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原则上按电网企业平均输配电价扣减电压等级差价后的标准执行。

  分析师认为,受益的电力企业将有两类:一类是大型工业用户电量比重较大地区的地方电力企业,如广东、山东、江苏、浙江、云南、河南、河北、西北等地,因为从我国的用电结构来看,发电量的回升主要依赖于工业用电的回升。另一类是“三低一高”(“低煤耗、低污染、低成本和高效率”)的机组质量好的电企。

  值得注意的是,水电企业优势大于火电企业。由于全国火电平均上网电价比水电高出0.1元/千瓦时左右,用电企业必然更倾向于向水电企业购电。由于本次改革以省为单位执行,对于同一省份的水火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的电量部分,无形中实现了同网同价。但是,在水电原售电量计划既定的情况下,只能对超出计划的发电量参与直接售电,又面临水电存在来水的不确定性,而经规定售电合同是一年以上的,这些因素将成为水电企业参与的障碍。

  权威人士估计,实际运行中,发电企业通过竞价能够增加发电量,输配电价不变导致电网积极性较高。同时,由于电价下调,用电企业成本下降,生产意愿更强,有利于促进高耗能企业用电,从而增加发电量。从文山电力执行优惠电价的结果来看,发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取得双赢的几率较大。

  值得注意的是,参加购售电直接交易要承担一定风险。新规确定,大用户、发电企业可以委托电网企业对直接交易余缺电量进行调剂。当大用户、发电企业实际用电量、发电量与直接交易的合同电量发生偏差时,余缺电量可向电网企业买卖。购电价格按目录电价的110%执行;售电价格按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的90%执行。这意味着,如果双方未完成交易,都要向电网购电或售电,电网企业能够从中多赚取20%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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