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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客商标行政诉讼案

发布日期:2009-08-05  浏览次数:19

    空中客车德国股份有限公司因沈阳永丰食品有限公司申请“空中客车AIRBUS及图”商标获得核准注册,而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引人关注的商标行政诉讼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准予该商标核准注册。

  据了解,1986年9月,戴姆勒克莱斯勒航天空中客机有限公司申请注册“Airbus”商标,经核准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飞机及部件。后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变更其名称为空中客车德国股份有限公司。

  永丰公司于1998年7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空中客车AIRBUS及图”商标,申请注册类别为可可制品、糖果、巧克力等。此后,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作出商标异议裁定书,认为两个商标在商品功能、用途等各方面迥然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Airbus”商标的知名度仅限于“飞机及部件”,并不涵盖在可可制品、巧克力、糖果等商品上,不会在市场上造成混淆。

  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不服商标局作出的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认为,“Airbus”商标系空中客车公司独创,是世界范围内的驰名商标。永丰公司申请注册“空中客车AIRBUS及图”,是在表明其与空中客车公司存在某种联系等。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Airbus”商标的知名度主要集中在飞机及部件等相关领域,“空中客车AIRBUS及图”商标被指定使用在可可制品、糖果等商品上,两者在功能、用途上存在较大差别,不会构成混淆。

  空中客车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空中客车公司认为,永丰公司抄袭复制空中客车公司的驰名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主观恶意。商标评审委员会虽肯定了“Airbus”商标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但并未给予空中客车公司基于驰名商标的扩大化保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空中客车AIRBUS及图”商标申请注册时“Airbus”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根据空中客车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空中客车AIRBUS及图”商标申请时,“Airbus”商标已经成为驰名商标。另外,两个商标的指定商品类别差别明显,相关公众不会对两者产生混淆等。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空中客车AIRBUS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并无不妥,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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