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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资深合同律师在线咨询 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怎么主张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20-05-13  来源:15824811815  作者:15824811815  浏览次数:1
核心提示: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金融合同类案件,擅长办理民间借贷纠纷、债权债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理财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旅游合同纠纷、抵押保证合同纠纷、定金质押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赠与合同纠纷、购车合同纠纷等各类金融合同纠纷事务。近十年的办案生涯,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业、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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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有些裁判文书忽视权利人的损失是从合同履行日一直延续到义务人实际给付日止这一资金运行的实际状况,如前述种方法只把违约金计至起诉之日止;或者不考虑裁判确定或生效之日至法律文书履行期日这一阶段的银行利息。这样做显然损害了权利人的实际利益。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间(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其法律特征为:一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二是一种合约行为;三是需要实际支付借贷物经开区合同律师在线咨询 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怎么主张损害赔偿?;四是标的物必须属于出借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五是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近年来,随着大量民间借贷的出现,如何预防并化解已成为我们不得不认真思考的问题。
三、欠据与借据在法律意义上的异同及其诉讼时效期间的确认。要统一欠据、借据诉讼时效的认识,必须从欠据和借据的性质上的异同入手;长期以来,对欠据和借据诉讼时效认识不一,也是没有明晰欠据和借据概念所致。实际上,虽然一般意义上认为欠据和借据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它们之间是有很大区别的,借据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同意并给付款项,双方达成了要约和承诺,由借款人出具借据,出借借款或给付借款之日(一般情况下是同时的)就是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之日。从合同的诉讼时效而言,如果借据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是还款日期之日起两年,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从给付借款之日起两年。
总结民间借贷可能存在的风险,其暴露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借贷主体广泛。民间借贷既可以发生在熟人之间,也可能发生在陌生人之间;既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法人之间,还可能发生在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有的借贷双方具有较为亲密的关系,如亲属、朋友,同事、同学等;有的互不相识,通过中间人介绍借款经开区合同律师在线咨询 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怎么主张损害赔偿?。
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欠据和借据,长期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适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即债权人在20年内的任何时候,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后,债务人不自动履行,均可以在此之后的两年内再向起诉而不超过诉讼时效。因为只有主张了权利,债务人不能履行或拒不履行,债权人才会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如果不主张就不会知道债务人会不会履行,从而债权人就不会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但超过20年,就不再受法律保护,而不管债权人是否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
2.借款形式不规范。有的借贷是口头的约定,没有任何书面的证据;有的借贷仅有微信、短信或者通话记录,无明确的债权凭证;借款大部分通过现金的形式交付,一旦发生,难以证实款项是否交付经开区合同律师在线咨询 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怎么主张损害赔偿?、借贷行为是否完成。
上述分析表明,确定义务人的违约等责任应分清履行阶段,对其在不同阶段中的行为,分别确定不同的责任性质、方式和幅度。当前,有相当一部分的裁判文书,不分阶段地采用一种责任形式把违约金等计算至裁判文书的履行期日或实际给付日,这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构成了对义务人承担责任的不公平。因为从法律责任的性质分析,违约责任应终结于裁判确定之日,义务人在法律文书期限内未履行的行为就不属于违约行为,其承担责任的性质和幅度,只能是赔偿对方逾期还款的银行利息损失,而不能用违约金来替代。由于该赔偿利息的利率一般低于合同违约金比例,又略高于一般正常利息,这对权利人和义务人来讲,都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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