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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推荐的延津取保候审律师-咨询要永辉律师

发布日期:2020-09-10  来源:15824811815  作者:15824811815  浏览次数:1
核心提示: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减刑假释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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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审理时,是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审理。按刑事法百七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之一,是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即是指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法定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无论是法定高刑三年以下,还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实际判处的刑期均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再犯新罪,即使新罪法定高刑为三年的,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就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尚不符合刑事法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故还是应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审理。
虽然我国律师法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但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尽管案件已经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全部卷宗材料却要等到庭审结束后才由检控方移送。在此期间,如果辩护律师提出阅卷申请,往往也只能查阅被告人有罪的“主要证据复印件”,该阶段由此成为“阅卷空白期”;第三降低庭审效率,增加成本。法官在审理之前不能阅卷,无法对案件中的争议和焦点问题进行提炼和归结,其在法庭审判中也难以有效地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引导举证和质证,法官仅凭庭审之上的证据难以径行裁判,只有在庭后深入研究卷宗,并从中找到内心信念的真实来源。给大家推荐的延津取保候审律师-咨询要永辉律师此外,部分卷宗移送需要复印大量的卷宗材料,开支较大。
5、实行直接言词原则。刑事法规定证人应当出庭接受控、辩双方询问、质证,改变了法庭审理只是宣读控诉方移送的案卷材料的作法;对于出庭的证人,采取由控诉;辩护双方主询问和交叉询问的调查方式,有利于充分发现证言的矛盾,有利于审判人员、多视角地考察证据,形成正确的认识。对,起诉阶段制作的证人笔录等,只有在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法定例外情形下以及证人在法庭上作了与以前陈述相矛盾的陈述的情形下,才在法庭上宣读,以确保审判阶段对、起诉阶段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检验。为保证证人出庭作证,法律也作了相关的一些规定。
当时改革的初衷在于排除法官先入为主的预判,避免“先判后审”,防止法庭审理走过场,真正实现法官居中断案,切实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和保障程序的公正性。但效果并不理想,由于法官不能了解案卷材料,加之辩护律师权利的配置不到位,不仅难以构建起抗辩制的庭审模式,而且造成了审判程序以公诉方提供的审查起诉目录为中心的现象,检察院居于庭审的主导位置,影响到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案件的了解,更容易使法官产生被追诉者有罪的预断。给大家推荐的延津取保候审律师-咨询要永辉律师不仅立法所期望的目标没有如期实现,而且还对刑事程序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不得不再次进行改革。
诉辩交易程序肇始于19世纪的美国,即检察官与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协商,减少对被告人指控的罪名或降低其处罚,要求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然后法官不经过开庭审理直接根据检察官与被告人达成的交易结果进行判决。这种结案方式灵活迅捷,能够极大地节约检察和审判资源。(一)我国刑事公诉程序的若干反思。我国刑事公诉程序中排斥调解或相关制度的应用,认为只有经过严格审判程序的判决才是合法的,尤其在判决过程中,不允许被告人与检察官达成任何有关刑罚的协议。这种认识和做法造成了公诉程序运行中的一些问题:1、刑事控诉和审判队伍过于庞大。与国外同样地域范围比较,我国的法官、检察官的数远远超过国外相应行业,追究刑事责任的整体社会成本过高。2、不分案件类型和被告人认罪服法情况,机械运用严格的审判程序。即便是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必须经过公诉审查、庭前准备、法庭审理和判决等阶段。3、刑事申诉量大。我国现行刑事案件除自诉案件有部分调解外,都是以判决的方式决定刑事被告人应承担的刑罚,部分被告人判刑后对判决认定的事实或刑罚不服,申诉数量相当惊人,各级、检察院等部门需设置常设机构专门处理刑事案件的来访、来信和申诉,反过来又造成、检察院人员的增多。
现行刑事法的全卷移送制度。2012年修改刑事法时,经过反复调研和权衡,认为全案卷宗移送符合我国国情和趋势,具有相对合理性,更有利于实现公正和效率。该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要求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向移送“起诉书、案卷材料和证据”,采用全案移送的卷宗移送方式。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一、关于被告人杨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其已执行完毕之刑罚是否认定问题。笔者认为,被告人杨某于1997年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虽然1998年7月又,但没有被发现,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该二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应视为已经执行完毕,不存在刑期的中断问题,不能将自1998年7月起前罪没有被执行的刑罚与后罪实行并罚。能够将前罪没有被执行的刑罚与后罪实行并罚的,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仅存在于前罪刑期未满,而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的情况之下;而本案被告人杨某因1997年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却已于1999年1月14日执行完毕。给大家推荐的延津取保候审律师-咨询要永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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