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查明事实”到“证明事实”的转变。所谓查明,就是通过调查研究,明确有关事实的真伪;所谓证明,就是用证据来明确或表明。简单地说,查明就是让自己明白;证明就是让他人明白。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其实质就是要遵循现代活动中“以证据为本”的原则,即裁决必须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坚持查明事实办案观的法官在认证时往往重视事实的查明,即重视使自己对案件弄明白,而忽视在庭审中表明自己对证据的采纳情况或在裁判文书中忽视对证据采信的说理,即忽视让他人对案件搞清楚。坚持证明事实的办案观就要求法官对证据是否采纳予以表态,对证据是否采信予以充分的说理,通过这样的办法才能对法官的“自由心证”进行约束,让公正成为人们看得见的东西。就刑事审判认证而言,要求法官在一般情况下当庭决定对证据材料是否采纳,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应反映在裁判文书当中,让他人明白。
但是,随着全案移送方式的运行,表现出诸多缺陷,如容易使法官庭审之前形成被告人有罪的预断,在庭审中很可能不再保持中立,出现先定后审、庭审流于形式,影响公正。再加上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各国之间的法律制度相互移植,职权主义模式和当事人主义模式各有优缺点,且存在相互借鉴和互补关系,混合式模式逐渐形成,希望融合两者的优点,既能保障法官在庭审之前了解案情,有效驾驭庭审,查明案件事实,提率;又能防止法官庭审之前通过阅读全部案卷形成预断,实现审判中立、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心主义。给大家推荐的宜阳取保候审律师-咨询要永辉律师改革和修改案卷移送方式应运而生。
本案在审理时,是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审理。按刑事法百七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之一,是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即是指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法定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无论是法定高刑三年以下,还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实际判处的刑期均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再犯新罪,即使新罪法定高刑为三年的,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就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尚不符合刑事法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故还是应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审理。
1996年刑事法的复印件移送制度。1996年刑事法对我国原有的卷宗移送制度进行了改革。该法第150条规定:“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只要求检察机关向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照片”,而不需要移送全案卷宗材料。给大家推荐的宜阳取保候审律师-咨询要永辉律师即复印件移送制度或部分卷宗移送制度。
目前,“计算机”无统一概念,笔者认为,是指行为人以计算机为工具或者针对计算机及其系统实施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以计算机技术为手段的和以计算机系统为目标的。计算机已逐渐成为当前信息社会中特有的新类型现象,在实践中有以下几个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实施不久问题日益显现,首先因为立法并没有界定“主要证据复印件”的范围,导致实践中检察机关自主决定哪些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可以移送,哪些不移送。移送到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一般只是有罪证据的复印件,而少有甚至完全没有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法官在庭前基本上接触不到有利于辩方的证据,法官的判断一开始就建立在不、不公正的认识上;其次“主要证据复印件”无法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给大家推荐的宜阳取保候审律师-咨询要永辉律师控辩力量严重失衡。
(二)当事人主义特征,在刑事审判中,利益与个益,案件实体与程序,惩罚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之间的对立与冲突不可避免。如果过分偏重实体即对的惩罚,并为此赋予专门机关过大的权力,而过多地限制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我保护权,权的滥用就难以防止和杜绝,程序公正也就难以有效保障,刑事的法定秩序就不可能得到坚决的维护,冤、假、错案就会增多,甚至还会由此引发和酿成社会动荡。因此,我国现行刑事法极为重视对权滥用的和对嫌疑人、被告利的保护。特别是对嫌疑;人、被告利的保障方面,在刑事审判程序上吸收了原来属于英美刑事程序的某些规则,大大强化了被告一方的抗衡手段,从而使我国的刑事审判克服了传统方式的诸多弊端,向当事人主义方向迈出了划时代的步伐。这些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给大家推荐的宜阳取保候审律师-咨询要永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