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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无罪辩护律师-推荐要永辉律师-取保候审成功率高!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15824811815  作者:15824811815  浏览次数:1
核心提示: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减刑假释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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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一则案例。1998年12月24日,被告人袁海军因被判处死刑,剥夺权利终身;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1500元。被告人后,二审于1999年3月9日作出终审判决,袁海军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抢劫罪维持一审判决,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1500元。2001年3月30日江苏省人民裁定,将被告人袁海军的罪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权利终身,抢劫罪不变。2001年11月1日,因被告人袁海军尚有部分抢劫罪的事实没有认定,被机关从押回地,对新发现的抢劫罪事实进行、起诉,一审根据新发现的事实认定袁海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在对袁海军决定执行刑罚时,出现了不同意见。
但是,随着全案移送方式的运行,表现出诸多缺陷,如容易使法官庭审之前形成被告人有罪的预断,在庭审中很可能不再保持中立,出现先定后审、庭审流于形式,影响公正。再加上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各国之间的法律制度相互移植,职权主义模式和当事人主义模式各有优缺点,且存在相互借鉴和互补关系,混合式模式逐渐形成,希望融合两者的优点,既能保障法官在庭审之前了解案情,有效驾驭庭审,查明案件事实,提率;又能防止法官庭审之前通过阅读全部案卷形成预断,实现审判中立、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心主义。新密无罪辩护律师-推荐要永辉律师-取保候审成功率高!改革和修改案卷移送方式应运而生。
3、确立了法官相对中立的原则。所谓法官的中立,是指在刑事审判中,相对于控诉一方或辩护一方的活动各自具有明显的倾向性而言,法官作为居间裁判者,应当保持中立,冷静地观察,客观地分析,后作出不偏不倚的裁判。在控、辩、审关系中,法官不仅终决定控、辩双方起诉与辩护的命运,而且对案件审判程序起主导和控制作用,为此,必须确立法官职能的中立,才能得以保障裁判的客观与公正。确立法官中立原则,必须使裁判者具有性,不具有性就起不到裁判者的作用。在我国刑事审判中为贯彻这一原则,法律已规定在形式上控、辩双方地位的平等。由于立法已经赋予辩护万具有较为充分的权利保障和与控诉相抗衡的手段,加之在庭审前不审查实体材料,就可避免法官对被告人有预先形成一定倾向意见的可能性。为了保证法官相对中立原则得以实现,刑事法规定法官有权对案件证据材料当庭直接进行调查核实,并以此形成自己的认识,即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如果法官预先已受一方主张的影响,或在审判中只接受一方提出的材料和意见,或者仅限于书面审理,就很难保持其中立性。
1996年刑事法的复印件移送制度。1996年刑事法对我国原有的卷宗移送制度进行了改革。该法第150条规定:“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只要求检察机关向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照片”,而不需要移送全案卷宗材料。新密无罪辩护律师-推荐要永辉律师-取保候审成功率高!即复印件移送制度或部分卷宗移送制度。
在刑事中,审判机关负有特殊的使命,为使刑事服务于人民的巩固、经济基础的建立和发展,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准确地惩罚,不冤枉无辜,其审判活动就必须积极、主动。因此,行使追诉权的检察机关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当事人,对依法应予追诉的,都必须追诉,不得任意行使处分权:行使审判权的人民也不能扮演消极仲裁人的角色,而应在活动中通过行使审判权查明事实,不论被告人是否承认被指控的罪行,均须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实施不久问题日益显现,首先因为立法并没有界定“主要证据复印件”的范围,导致实践中检察机关自主决定哪些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可以移送,哪些不移送。移送到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一般只是有罪证据的复印件,而少有甚至完全没有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法官在庭前基本上接触不到有利于辩方的证据,法官的判断一开始就建立在不、不公正的认识上;其次“主要证据复印件”无法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新密无罪辩护律师-推荐要永辉律师-取保候审成功率高!控辩力量严重失衡。
另一种意见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笔者同意这种意见。理由为:、如何理解刑事法关于适用简易程序中所规定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案件”。法学理论上,对此有两种理解:一是法定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的;二是实际宣告刑为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及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其他刑种或附加刑。笔者认为,高人民《关于执行〈刑事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220条规定,刑诉法规定的“可能判处”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由此可见,实践中,有关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准的,且解释亦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仅限于一罪,也可以是数罪。当前学界及实务界均有人提出立法修改的意见,建议将刑事法关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规定修改为依法可能高判处不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公诉案件。所以就目前而言,对“可能判处”可理解为法定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的,亦包括法定高刑虽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非严重,如根据具体案情,对被告人实际宣告刑确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新密无罪辩护律师-推荐要永辉律师-取保候审成功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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