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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资深辩护律师-尉氏律师-保障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20-12-08  来源:15824811815  作者:15824811815  浏览次数:1
核心提示: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减刑假释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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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且,若在单独的民事中,还涉及到缺席公告判决问题,为何在附带民事中就不允许呢?岂不是鼓励罪犯都逃跑(既可暂时逃脱刑罚的惩处又可避免经济上的制裁,事实上,我们经办过的许多该类案件,由于先前被抓的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而在随后被抓的同案被告人却因无被害人起诉或同案人追偿而终避免了经济上的制裁,甚至出现了公安机关因所谓已经侦破了此案而不积极追逃的情况,致使对那些在逃人员终不了了之)?也许有人会说基于在逃人员已逃跑的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难于查清其有无责任或者责任大小的问题,笔者认为无需担心这个问题,即使对其作出了不恰当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决,也应当对其执行,因为其逃跑本身就是一大过错,妨碍了司法,更应受到制裁。
但是,随着全案移送方式的运行,表现出诸多缺陷,如容易使法官庭审之前形成被告人有罪的预断,在庭审中很可能不再保持中立,出现先定后审、庭审流于形式,影响司法公正。再加上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各国之间的法律制度相互移植,职权主义模式和当事人主义模式各有优缺点,且存在相互借鉴和互补关系,混合式模式逐渐形成,希望融合两者的优点,既能保障法官在庭审之前了解案情,有效驾驭庭审,查明案件事实,提高效率;又能防止法官庭审之前通过阅读全部案卷形成预断,实现审判中立、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心主义。尉氏资深辩护律师-尉氏律师-保障合法权益!改革和修改案卷移送方式应运而生。
(六)口供补强规则。口供补强规则,是指禁止法庭以被告口供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要求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才能定案。我国刑诉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该规则实际上已经确立了口供补强规则。此处应当注意的是该规则中“被告人”应当包括“共同被告人”,即如果在一起共同案件中几个被告人的口供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且系有罪供述,但无其他任何证据印证,原则上也不能单凭这几个共同被告人的口供认定他们有罪。但若有证据证明这几个被告作出有罪供述确系任意性自白,且没有串供可能的,也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1996年刑事法的复印件移送制度。1996年刑事法对我国原有的卷宗移送制度进行了改革。该法第150条规定:“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只要求检察机关向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照片”,而不需要移送全案卷宗材料。尉氏资深辩护律师-尉氏律师-保障合法权益!即复印件移送制度或部分卷宗移送制度。
2、刑诉法和“两高”司法解释为瑕疵证据的部分采用奠定了法律基础。刑诉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说明,瑕疵证据只要查证属实,也是可被采用的。高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尽管对收集的言词证据作了禁止采用的规定,但并未对存有瑕疵的实物证据的采用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同时,高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实施规则(试行)》的解释中则更进一步规定,除通过刑讯方式获取的言词证据不能采用外,以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只要未损害嫌疑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合法权益或可能影响客观真实的,仍然可以采用。对于瑕疵收集的实物证据,只要未严重损害嫌疑人及其他有关公民合法权益的,也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虽然司法解释并未建立起完整、系统的刑事瑕疵证据采用规则,但已开了采用刑事瑕疵证据的先河。
实施不久问题日益显现,首先因为立法并没有界定“主要证据复印件”的范围,导致实践中检察机关自主决定哪些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可以移送,哪些不移送。移送到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一般只是有罪证据的复印件,而少有甚至完全没有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法官在庭前基本上接触不到有利于辩方的证据,法官的判断一开始就建立在不、不公正的认识上;其次“主要证据复印件”无法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尉氏资深辩护律师-尉氏律师-保障合法权益!控辩力量严重失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分子,根据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也就是说,如果原判是死缓或无期的(死刑立即执行的不存在),所发现的新罪,时间上只能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或者是在无期徒刑没有被减为有期徒刑的期间内发现,决定执行的刑罚,才能够符合法条原意,符合刑法对数罪并罚所采用的吸收的原则,否则与条文内容相悖。尉氏资深辩护律师-尉氏律师-保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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