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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专业刑事律师-尉氏律师哪个更专业-推荐要永辉律师

发布日期:2020-12-09  来源:15824811815  作者:15824811815  浏览次数:1
核心提示: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减刑假释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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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打击”到“打击、保障并重”的转变。刑事司法原始、根本的功能就是打击,受此思想的影响和长期超职权主义刑事模式的实施,我国的司法人员的头脑中形成了“刑事司法就是打击、惩罚”的观念。在此观念的指导下,法官对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常常是“只信不疑”,而对辩方提出的证据是“只疑不信”,这种偏听偏信的认证方法极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甚至会导致冤案、错案的发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保护的观念越来越受各国司法的重视,我国新刑诉法也明确地将“惩罚、保护”作为刑事的宗旨,这就要求法官改变“打击”的传统观念树立起“打击、保护二者并重”的司法观念,在认证时杜绝偏听偏信的做法。
2018年5月,槐荫区审理了一起盗窃案,经查明,被告人侯某、刘某合谋盗窃电动车贩卖获利。从案情上看,二被告人罪责、情节、作用均相当,但终判决侯某拘役六个月,刘某拘役四个月。罪责相同,刑罚却不同,是因为两名被告人的认罪阶段不一致:侯某到案后拒不认罪,直到开庭时才认罪,刘某到案后立即认罪,并始终能稳定供述,合议庭按照量刑规范化原则进行评议后,作出上述判决。尉氏专业刑事律师-尉氏律师哪个更专业-推荐要永辉律师济南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因素,结合认罪认罚的阶段、时间及悔罪程度,确定是否从宽及具体幅度,推出“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
二、解决所存在问题的措施与途径。为了解决上述列举的种种问题,便于人民司法和被害利的有效实现,笔者认为首先有通过立法(可在《刑事法》中增加修正案)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就刑事附带民事方面的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内容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列明附带民事原告人与被告人相对应的权利,充分体现在附带民事中,二者的地位是平等的,上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
根据“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的规定,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5%,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多可以减少25%,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多可以减少15%。认罪阶段不同,减少的刑罚量不同;认罪越早,从宽幅度越大。“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将认罪早晚、程度及从宽幅度有机相连,起到了鼓励嫌疑人、被告人尽早认罪认罚的作用,充分体现了罪与刑相适应的刑罚基本原则。截至2018年8月,济南根据“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审结的认罪认罚案件中尉氏专业刑事律师-尉氏律师哪个更专业-推荐要永辉律师,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占16.3%,判处缓刑的占51.14%,判处管制、单处罚金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占31.38%;被告人的占0.34%,检察机关抗诉的不到0.1%,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六)口供补强规则。口供补强规则,是指禁止法庭以被告口供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要求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才能定案。我国刑诉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该规则实际上已经确立了口供补强规则。此处应当注意的是该规则中“被告人”应当包括“共同被告人”,即如果在一起共同案件中几个被告人的口供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且系有罪供述,但无其他任何证据印证,原则上也不能单凭这几个共同被告人的口供认定他们有罪。但若有证据证明这几个被告作出有罪供述确系任意性自白,且没有串供可能的,也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律师援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7年8月25日,王某驾车与另一车辆发生刮擦事故。经鉴定,王某血液酒精浓度达到醉驾标准。当天,王某被依法刑事拘留。4天后,警方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启动认罪认罚制度,并**时间通知律师为王某提供法律帮助。8月30日,检察机关向章丘区提起公诉,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此案。此前,王某在看守所时就收到告知书,并在值班援助律师见证下,表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尉氏专业刑事律师-尉氏律师哪个更专业-推荐要永辉律师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自己的案件。
(二)缺乏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新刑事法构建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的模式,却没有确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由于缺乏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加之在“复印件主义”的起诉制度下,检察院不再象以前那样移送全部案卷,使得辩护人在开庭前能够查阅到的相关证据材料反而比以前大大减少。辩护人在审前无法充分了解案件的相关信息,导致了在庭审中无法有准备地进行质证,法官也就不可能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所以在认证时容易发生错误。为了保证庭审的对抗、有序,保证法官正确认证,我们必须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根据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的实践,我们认为,在我国应建立双向开示制度,即一方面要求控方向辩方开示证据材料;另一方面也要求辩方向控方开示证据材料和关键信息,如无罪辩护、被告人不在作案现场的辩护意见等信息。尉氏专业刑事律师-尉氏律师哪个更专业-推荐要永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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