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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资深辩护律师-尉氏律师查询-就找要永辉律师

发布日期:2020-12-09  来源:15824811815  作者:15824811815  浏览次数:1
核心提示: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减刑假释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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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口供补强规则。口供补强规则,是指禁止法庭以被告口供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要求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才能定案。我国刑诉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该规则实际上已经确立了口供补强规则。此处应当注意的是该规则中“被告人”应当包括“共同被告人”,即如果在一起共同案件中几个被告人的口供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且系有罪供述,但无其他任何证据印证,原则上也不能单凭这几个共同被告人的口供认定他们有罪。但若有证据证明这几个被告作出有罪供述确系任意性自白,且没有串供可能的,也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刑事公诉案件案卷移送是侦查、公诉和审判的连接点,40年来,我国刑事公诉案件历经了1979年的全卷移送制度、1996年的复印件移送制度、2012年全卷移送制度三个阶段,从其中的演变,可反映刑事司法的进步与发展。
刑事公诉案件案卷移送虽然只是刑事程序中的一个小环节,但它却是侦查、公诉和审判的连接点,从其中的演变,可反映刑事司法的进步与发展。尉氏资深辩护律师-尉氏律师查询-就找要永辉律师40年来,我国历经了1979年的全卷移送制度、1996年的复印件移送制度、2012年全卷移送制度三个阶段。
(三)从“查明事实”到“证明事实”的转变。所谓查明,就是通过调查研究,明确有关事实的真伪;所谓证明,就是用证据来明确或表明。简单地说,查明就是让自己明白;证明就是让他人明白。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其实质就是要遵循现代司法活动中“以证据为本”的原则,即司法裁决必须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坚持查明事实办案观的法官在认证时往往重视事实的查明,即重视使自己对案件弄明白,而忽视在庭审中表明自己对证据的采纳情况或在裁判文书中忽视对证据采信的说理,即忽视让他人对案件搞清楚。坚持证明事实的办案观就要求法官对证据是否采纳予以表态,对证据是否采信予以充分的说理,通过这样的办法才能对法官的“自由心证”进行约束,让公正成为人们看得见的东西。就刑事审判认证而言,要求法官在一般情况下当庭决定对证据材料是否采纳,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应反映在裁判文书当中,让他人明白。
1979年刑事法的全卷移送制度。该法第108条规定:“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并没有直接规定案卷移送方式,但是实践中,检察机关都是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卷宗全部移送,采用的是全案卷宗移送方式。这种卷宗移送制度是与我国当时的时代背景相符的。一是我国具有职权主义传统。尉氏资深辩护律师-尉氏律师查询-就找要永辉律师1910年的“大清刑事律”草案为中国**部刑事法草案,即采用法系的职权主义。
案例:西河水库位于造纸厂的下游,造纸厂每天要排放出几十吨废水,由于造纸厂没有废水处理设备,对附近农村的农田造成严重影响,尤其是造纸厂废水排放到下游水库,使西河水库新放20万尾鱼苗全部死亡,造成鱼苗的直接损失6万元。河西水库请市环保局的技术人员来检测造纸厂排放的废水,经检测确认废水严重超过允许标准,废水中带有严重有毒化学物质,后认定6万尾鱼苗的死亡与造纸厂排放的废水有直接因果关系。西河水库要求造纸厂赔偿损失20万元。因双方协商不成,河西水库申请公安机关立案,追究造纸厂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经公安机关侦察、检察院起诉,开庭审理判决造纸厂厂长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对造纸厂处罚金1万元。判决造纸厂赔偿西河水库经济损失20万元。
新中国成立后,受苏联、日本和德国的影响,采用的也是职权主义模式,实行全案卷宗移送制度;二是当时我国法官的整体水平较低,不可能仅仅靠一纸起诉书就驾驭整个庭审,查明案件事实;三是法官可以提前明确案件争议的焦点,制定庭审提纲,主导证据调查活动并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庭审效率,节约庭审资源;四是辩方在审判前知悉控方的全部证据材料,尉氏资深辩护律师-尉氏律师查询-就找要永辉律师有利于被告方辩护权的保障。
一、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当前,由于受长期习惯思维的羁绊,刑事二审法官在庭审中容易忽视案件的实质公开,将法庭调查视为走过场,具体表现在:法庭注意力过于集中在上、抗诉理由的审查上,未能处理好局部事实调查与全部事实调查、单个证据调查与全部证据调查的关系,法庭调查跳跃性过大,尤其在事实争议不大的案件中,未参与过案件一审的参与人和旁听人员更难以了解案件全貌,旁听人员的知情权受不到应有的重视。因此,当事人和旁听人员往往认为自身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并对案件的终审判结果产生不的怀疑。尉氏资深辩护律师-尉氏律师查询-就找要永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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