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环球贸易网 » 资讯 » 工艺品频道 » 热点新闻 » 正文

尉氏刑事辩护律师-尉氏律师查询-极力争取更多权益!

发布日期:2020-12-09  来源:15824811815  作者:15824811815  浏览次数:1
核心提示: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减刑假释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尉氏刑事辩护律师-尉氏律师查询-极力争取更多权益!
其次,为了本单位利益实施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渎职行为,有相应的刑法罪名予以规制。我国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采用了“堵截构成要件”的立法方法,对于机关工作人员无徇私舞弊情节的渎职行为,可以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1999年12月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第二条,对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即使没有“徇私”情节,也可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如果具有“徇私舞弊”情节,则应从重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对于1999年12月24日刑法修正案实施以前发生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行为(没有徇私舞弊情节),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不能按照刑法修正案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我国律师法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但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尽管案件已经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全部卷宗材料却要等到庭审结束后才由检控方移送。在此期间,如果辩护律师提出阅卷申请,往往也只能查阅被告人涉嫌有罪的“主要证据复印件”,该阶段由此成为“阅卷空白期”;第三降低庭审效率,增加成本。法官在审理之前不能阅卷,无法对案件中的争议和焦点问题进行提炼和归结,其在法庭审判中也难以有效地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引导举证和质证,法官仅凭庭审之上的证据难以径行裁判,只有在庭后深入研究卷宗,并从中找到内心信念的真实来源。尉氏刑事辩护律师-尉氏律师查询-极力争取更多权益!此外,部分卷宗移送需要复印大量的卷宗材料,开支较大。
4、明确人民检察院无权代表或代替其他单位行使附带民事起诉权。前面已经谈到人民检察院作为民事主体的弊端,无论对其本身的职责,还是对被告人都造成许多不利影响,当然涉及损害其自身所掌管的、集体财产时,他就可以作为原告人,但仍可适用调解,因为此时,其已经是代表平等的民事主体。
当时改革的初衷在于排除法官先入为主的预判,避免“先判后审”,防止法庭审理走过场,真正实现法官居中断案,切实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和保障程序的公正性。但效果并不理想,由于法官不能了解案卷材料,加之辩护律师权利的配置不到位,不仅难以构建起抗辩制的庭审模式,而且造成了审判程序以公诉方提供的审查起诉目录为中心的现象,检察院居于庭审的主导位置,影响到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案件的了解,更容易使法官产生被追诉者有罪的预断。尉氏刑事辩护律师-尉氏律师查询-极力争取更多权益!不仅立法所期望的目标没有如期实现,而且还对刑事程序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不得不再次进行改革。
4、人民检察院在附带民事中充当原告人的角色不合理,且违背公平原则。刑事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是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同时还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不适用调解。笔者认为上述规定,首先不符合人民检察院的侦察、公诉和法律监督的职责范围,可以说超越了其职权;其次,任何、集体财产始终都置于某一单位所有或,而该单位有自主的民事权,人民检察院无权对其进行干涉,只能对浪费、集体财产的责任人追究刑事上的责任;再次,不能适用调解的规定破坏了民事中的公平自愿原则,把人民检察院置于一种不对等的民事主体状态。
现行刑事法的全卷移送制度。2012年修改刑事法时,经过反复调研和权衡,认为全案卷宗移送符合我国国情和趋势,具有相对合理性,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该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要求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向移送“起诉书、案卷材料和证据”,采用全案移送的卷宗移送方式。
2、严重违法物证原则上予以排除。法庭对控辩双方通过严重违法的方式收集的物证原则上应予以排除。所谓严重违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1)取证行为严重偏离合法行为的程度;(2)行为人主观上系故意;(3)整个取证过程绝大部分处于状态;(4)证据形式上的违法不可弥补;(5)违法取证使该物证的真实性受到了合理的怀疑。尉氏刑事辩护律师-尉氏律师查询-极力争取更多权益!
 
 
[ 加入收藏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环球贸易网 产品 供应 公司 求购 展会 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