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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律师面谈沟通-尉氏刑事辩护律师-推荐要永辉律师

发布日期:2020-12-09  来源:15824811815  作者:15824811815  浏览次数:1
核心提示: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减刑假释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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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期限及有关人民告诉的规定。对于提起附带民事期限的规定,应要求原告人必须在侦察和起诉阶段提起(包括其所要求的重新鉴定),超过此期限,只能作为单独的民事案件受理。取消有关人民可以告知被害人及其相关人员有权提起附带民事的规定,因这条规定本身就影响了人民居中裁判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左右了当事利的行使,且在侦察起诉阶段,公安、检察机关依刑事法的规定已明确告知了被害人及其相关人员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若人民再次告知,就是一种重复工作,纯属多余,浪费人力、财力。规定人民在送达刑事起诉书的同时一并送达附带民事状,无需规定专门的答辩期,因此时按刑事法的规定距离开庭的时间至少还有十天。所作的上述规定,可以避免人民在审理涉及附带民事案件中陷入被动的局面。
市委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市委常委、秦传滨专门听取工作汇报,并对下一步试点工作提出要求。在市委的领导协调下,济南中院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的沟通配合,联合会签《济南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各区县也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从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一般规定、适用条件、办理程序以及侦查、起诉、审判、法律帮助等部门在办理该类案件中的具体职责分工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尉氏律师面谈沟通-尉氏刑事辩护律师-推荐要永辉律师确保了认罪认罚案件无缝衔接办理、高效审判。
其次,表现在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的时限上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司法解释规定“附带民事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抵御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如此,就会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刑事案件已经开庭审理甚至就要宣判时,原告人才提起附带民事,迫使法庭必须再次开庭审理,导致讼累,浪费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更不用说有些原告人还临时提出重新鉴定等所谓合法要求,势必使案件一拖再拖,重复一些法定程序,严重地影响了审判效率的提高。
2018年2月6日,章丘区依法对4起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鉴于这4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适用法律无争议,法官用时不到半个小时,就当庭作出宣判,4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息诉。试点带来的变化,是令人鼓舞的:原来需要一两个月结案的刑事案件,如今大多可在10天之内结案。尉氏律师面谈沟通-尉氏刑事辩护律师-推荐要永辉律师在济南,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此类刑事案件快审速裁已成常态。
但是,此种审判方式也有其不足,一是法官在审前研究了起诉机关移送的全部材料,易造成先入为主,被告人在庭审中往往难以按照自己意愿提出和核查证据,致使辩护权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案内证据往往也难以充分发挥其证明。二是法官忽视反询问的作用,从而易于忽视从相反方向或另外的角度对同一证据进行审查。由同一个人承担两种完全不同的职能是十分困难的。这对发现和揭露证据中的矛盾显然不利。而在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中,双方就那些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以证据支持本方的主张。法官只负责主持法庭辩论,不主动调查证据,除了故意以拖延时间为目的的争论或调查证据外,法官无权干涉当事人的活动。庭审时双方证人均须到庭候询,在出庭作证时依次进行,先由起诉方、后由被告方。控方的证人作证完毕,由控方首先询问控方证人(称为“直接询问”或“主询问”),接着由被告方对之进行询问(称“交叉询问”)。对被告方证人的询问也是依此次序进行。起诉方和被告方的辩论,实行对等原则。
与公安、检察联合建立刑事执法办案中心,设立速裁办公区和刑事速裁审判法庭。、检察、公安在办案中心设有相对固定的办案人员,有效缩减了案件流转在途、反复的时间,推动了办案全流程简化,实现了各办案机关无缝隙衔接,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成立专门审判团队,推进繁简分流层次化、体系化,在充分征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的前提下,有机构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有序衔接的多层次体系。对进入审判阶段的认罪认罚案件,适时推行集中受理、集中告知、集中送达、集中审理、集中宣判的“一站式”集约化速裁模式,确保认罪认罚案件实现全程提速。积极探索远程视频提讯开庭,尉氏律师面谈沟通-尉氏刑事辩护律师-推荐要永辉律师充分借力信息化助推认罪认罚案件提速增效,使法官、公诉人、被告人“足不出户”就能参加庭审,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立法表明:我国刑事审判之职权主义特征是非常明显的。例如,在审判阶段,庭审活动的进行由审判长主持指挥,辩护人、被害人、附带民事的原告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等对被告人的发问,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对证人、鉴定人的发问,都须经审判长许可。辩护人、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须经法庭决定是否同意。法庭可以依据职权主动调查证据,时可以勘验、检查、扣押和鉴定。在整个庭审活动中,出席法庭的公诉人,必须作为法律监督的代表,对法庭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提请审判长制止庭审中的违法行为。尉氏律师面谈沟通-尉氏刑事辩护律师-推荐要永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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