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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刑事辩护律师-尉氏县法律网-专业团队为您解答!

发布日期:2020-12-09  来源:15824811815  作者:15824811815  浏览次数:1
核心提示: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减刑假释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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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回避制度中一些问题的思考。1、行使回避申请权利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有权要求回避的主体,应当是具有切身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及对当事人的利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理人,其他参与人没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高颁布的《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如果辩护人或代理人与有某种关系,如其配偶、子女或父母系该的工作人员,辩护人或代理人应当回避。既然法律把与存在特殊关系的代表一方当事人利益的非执法人员也列入了回避的范围,那么,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逻辑考虑,对于那些辩护人和代理人也应当赋予相应的申请回避的权利。
2018年5月,槐荫区审理了一起盗窃案,经查明,被告人侯某、刘某合谋盗窃电动车贩卖获利。从案情上看,二被告人罪责、情节、作用均相当,但终判决侯某拘役六个月,刘某拘役四个月。罪责相同,刑罚却不同,是因为两名被告人的认罪阶段不一致:侯某到案后拒不认罪,直到开庭时才认罪,刘某到案后立即认罪,并始终能稳定供述,合议庭按照量刑规范化原则进行评议后,作出上述判决。尉氏刑事辩护律师-尉氏县法律网-专业团队为您解答!济南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因素,结合认罪认罚的阶段、时间及悔罪程度,确定是否从宽及具体幅度,推出“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
本案在审理时,是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审理。按刑事法**百七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之一,是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即是指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法定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无论是法定高刑三年以下,还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实际判处的刑期均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再犯新罪,即使新罪法定高刑为三年的,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就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尚不符合刑事法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故还是应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审理。
根据“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的规定,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5%,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多可以减少25%,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多可以减少15%。认罪阶段不同,减少的刑罚量不同;认罪越早,从宽幅度越大。“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将认罪早晚、程度及从宽幅度有机相连,起到了鼓励嫌疑人、被告人尽早认罪认罚的作用,充分体现了罪与刑相适应的刑罚基本原则。截至2018年8月,济南根据“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审结的认罪认罚案件中尉氏刑事辩护律师-尉氏县法律网-专业团队为您解答!,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占16.3%,判处缓刑的占51.14%,判处管制、单处罚金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占31.38%;被告人的占0.34%,检察机关抗诉的不到0.1%,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认证,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或者法官自行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确认其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的活动。取证、举证、质证、认证是现代刑事活动中的四大重要环节,其中认证又是重要,核心的一环,它直接决定着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与否。所以取证、举证、质证都是为认证服务,都必须围绕认证来进行。然而,在我国“认证”一词作为法律术语早使用于1994年,在五、六年前在学术论著或刊物中才出现关于“认证”的文章。可以说,关于认证的研究在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的状态。因此,加强对认证相关理论的研究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和迫切需要。本文围绕与认证有关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并求教于各位专家及同仁。
律师援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7年8月25日,王某驾车与另一车辆发生刮擦事故。经鉴定,王某血液酒精浓度达到醉驾标准。当天,王某被依法刑事拘留。4天后,警方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启动认罪认罚制度,并**时间通知律师为王某提供法律帮助。8月30日,检察机关向章丘区提起公诉,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此案。此前,王某在看守所时就收到告知书,并在值班援助律师见证下,表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尉氏刑事辩护律师-尉氏县法律网-专业团队为您解答!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自己的案件。
一、附带民事赔偿按份承担,给不在案的被告人留下应承担的份额之弊端。我们说,附带民事,共同致害人负有赔偿的连带责任。一些案件的部分被告人已构成,但因种种原因不在案,但他们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附带民事中,根据事实及法律,划分其责任大小以确定其赔偿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对在案的被告人作出刑事处罚的同时,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责任的大小确定赔偿额,给不在案的被告人留下相应的份额,在其归案后再行处理,这种处理方法看似公平,但确有很多弊端:一是部分被告人不在案,其未对其行为进行辩解,易使审判人员先入为主而相信在案被告人的陈述,在划分责任时不准确,对各被告人应承担的份额划分不公,所留份额未必就是不在案的致害人应承担的责任;二是增加被害人的诉累。对于多人致害案件,每每有被告人归案,在处理刑事部分的同时由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因同一事实被害人可能多次提起附带民事,增加了被害人的诉累;三是被害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对这类情况的处理会出现多份判决,而各个被告人之间应互负连带责任的问题在多份判决中又不能体现出来,根据各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看,一些被告人有履行能力,一些被告人无履行能力,对无履行能力的被告人如不判令他们之间互负连带责任,则此判决对被害人来说则成为一纸空文,不利于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尉氏刑事辩护律师-尉氏县法律网-专业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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