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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2-09  来源:15824811815  作者:15824811815  浏览次数:1
核心提示: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减刑假释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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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刑事法,不仅承继了1979年刑事法中有关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的规定,还增加了对被害利的保护,如将“被害人”提升为“当事人”的地位,可以说是一个法制文明进步的标志,因为通过近几年的审判实践表明,它不仅有效地维护了“被害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体现了完全意义上制定刑法的目的,使被害人的得到较为实际的的保障。 此外,这也符合中国加入WTO后与当今法制接轨的需要。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如何处理附带民事案件,仍然存在立法、起诉、审判、执行等相互矛盾的问题,且这些问题越来越突出,既困扰了审判人员,又影响了被害利的实现,从而损害了法律的性、公正性,所以必须尽快地予以解决。缘此,笔者凭借自身多年的审判经验,归纳了这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试图与同行商榷解决的办法。
坚持“庭审变课堂”“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理念,济南各试点在抓好审判工作的同时,注重普法宣传效果,加大司法宣传力度,通过集中采访报道,邀请代表、委员旁听庭审,在媒体开办专栏,微博,召开新闻通报会等形式,尉氏专业刑事律师-尉氏律师排行榜-专业团队为您解答!让人民群众更加深入地了解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借鉴诉辩交易程序,必须循序渐进,在每个阶段要注意以下问题:1、适当限制检察官在诉辩交易中的自由裁量权,加官对检察官的监督力度。法官要以检察官案卷材料为基础,对控辩双方协商和交易的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定罪量刑的正确性和适当性。检察官应用书面形式对诉辩交易的过程和理由作出陈述,法官应审查诉辩交易结果是否与实际应承担的刑罚差距过大。要对降刑幅度作出限制,一般限制在被告人法定刑罚的三分之一左右。2、注重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尤其是侵犯人身、财产案件,必须首先要使被害人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得到满足,身心得到安抚。如果被害人的正当经济权利没有得到满足或被告人有其它漠视被害人利益行为,被害人强烈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不得适用诉辩交易。3、适当限制诉辩交易案件范围。以下三类案件可以考虑不适用诉辩交易程序:(1)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该类案件如果由检察机关直接与被告人进行交易,会产生两个问题:一是检察机关权利过大,缺乏制衡,容易滋生;二是由于检察机关在预审、收集证据材料等阶段一直在与被告人接触,对被告人的心理承受能力有深入的了解,检察人员会利用这种优势使部分被告人承认过高的刑事责任。(2)被告人根据法律规定实际应当承担的刑期估计在十年或十五年以上的,一般不适用诉辩交易。(3)不适用于惯犯、累犯,也不适用于、抢劫或等情节严重的。
及时总结,形成可复制推广经验。
经过近两年的改革试点工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济南得到深入推广,适用范围由前期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轻伤害等轻微、简单刑事,逐步扩大到抢劫、贩卖、故意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为进一步规范办案行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准确适用,济南中院联合检察、公安、司法行政部门通过总结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经验,编印《济南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案指引》一书,对案件侦查、起诉、审理的办案流程,常见罪名的证据、量刑的基本原则、法律援助程序、庭审提纲及法律文书样式等重要事项,均从实体和程序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和阐释,尉氏专业刑事律师-尉氏律师排行榜-专业团队为您解答!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认罪认罚从宽办案经验。

3、有关有权提起附带民事原告人与有义务赔偿的被告人在现有法律规定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影响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原则,给审判活动带来被动局面。首先表现在被告人范围的规定上,虽然高人民在《关于执行〈刑事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较为详尽了附带民事中原告人与被告人的范围,但却没有规定共同案件中在逃人员如何处理,曾一度让各地对此情况相当头痛,做法各异,就此问题,高人民于1999年在《全国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规定“在逃的同案犯不应列为附带民事的被告人”,暂时解决了此类中立法空白的问题。

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打击,保护,维护社会稳定。我国的刑法原则是罪责自负,罚当其罪,罪行相适应,决不放掉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要认真贯彻这些原则,就必须正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尺度,做到对被告人不枉不纵。这个尺度就是必然因果关系才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或条件,在行为发展过程中,偶然地由其他原因引起的某种危害后果,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不能将其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或条件。故意伤害罪是常见的行为之一,认真分析故意伤害罪中伤害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确认伤害行为是产生损害后果的主要的、必然原因,其它影响损害后果的因素仅仅是量刑的情节,就把握了认定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尺度。在审判实践中,能够影响定罪的只能是必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虽然不能影响定罪,但可以影响量刑尉氏专业刑事律师-尉氏律师排行榜-专业团队为您解答!。
但笔者认为这以会议纪要形式作出的规定,仍存在不少问题:其一,其既不是立法也不是司法解释,从法理上讲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与WTO所要求的透明度原则也相违背,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当有法律效力来应用,在裁判文书中又无法或不能引用,难以向当事人解释(事实上,许多案件的当事人都对没有追究在逃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提出质疑和不满),也是对“依法”办案的讽刺。其二,对于在逃犯,虽然刑罚暂时无法及于其身,但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却未必不能追究和执行,若因其逃跑而或暂时其民事赔偿责任,就会增加其他在押共犯的负担,也不利于执行和被害利的有效实现。尉氏专业刑事律师-尉氏律师排行榜-专业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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