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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专业刑事律师-尉氏律师在线咨询-推荐要永辉律师

发布日期:2020-12-09  来源:15824811815  作者:15824811815  浏览次数:1
核心提示: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减刑假释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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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构成累犯的认识问题。对杨某1998年7月在**次罪被处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的罪是否作为累犯问题,笔者持否定意见。因为从刑法对累犯的定义中可以看出,累犯只是在前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执行完毕之后的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形,对于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形,显然不符合累犯的有关规定。不认定杨某为累犯,并不等于放纵,这一情况可以作为杨某主观恶性较深等情节从重处罚,同样可以实现严惩的目的。
虽然我国律师法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但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尽管案件已经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全部卷宗材料却要等到庭审结束后才由检控方移送。在此期间,如果辩护律师提出阅卷申请,往往也只能查阅被告人涉嫌有罪的“主要证据复印件”,该阶段由此成为“阅卷空白期”;第三降低庭审效率,增加成本。法官在审理之前不能阅卷,无法对案件中的争议和焦点问题进行提炼和归结,其在法庭审判中也难以有效地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引导举证和质证,法官仅凭庭审之上的证据难以径行裁判,只有在庭后深入研究卷宗,并从中找到内心信念的真实来源。尉氏专业刑事律师-尉氏律师在线咨询-推荐要永辉律师此外,部分卷宗移送需要复印大量的卷宗材料,开支较大。
但刑事不同于民事,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与乃至生命,倘若赋予被告人过多的处分自己权益的权利,在缺乏其他保障手段的情况下,难免被起诉方利用以至损害公民的合法权利;而追诉裁量权过大,可能导致轻纵的后果,不利于维护社会利益,也会影响司法机关的威信。职权主义基于追诉机关移送的全部材料进行,检察官和被告人并不直接作为冲突的对方。庭审由审判长指挥,审判长依照职权主动询问当事人,调查证据,不受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传唤的证人的限制。调查证据的顺序、范围和方法,由审判长决定,双方只能将有关问题提交审判长去负责询问,但检察长可直接询问证人。此种审判模式注意充分发挥法官的主动性和职权作用。由于法官的任务在寻求公正判决,且职业法官整体上具有充分的司法经验和广泛的司法手段,具有较强的查明和辩别能力,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可以有效地避免在案件的枝节问题上纠缠,保证审判的客观、公正与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防止被告人的命运靠能力、机敏、辩论技巧等来决定,防止审讯堕落成为一种决斗。
当时改革的初衷在于排除法官先入为主的预判,避免“先判后审”,防止法庭审理走过场,真正实现法官居中断案,切实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和保障程序的公正性。但效果并不理想,由于法官不能了解案卷材料,加之辩护律师权利的配置不到位,不仅难以构建起抗辩制的庭审模式,而且造成了审判程序以公诉方提供的审查起诉目录为中心的现象,检察院居于庭审的主导位置,影响到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案件的了解,更容易使法官产生被追诉者有罪的预断。尉氏专业刑事律师-尉氏律师在线咨询-推荐要永辉律师不仅立法所期望的目标没有如期实现,而且还对刑事程序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不得不再次进行改革。
一、国外刑事瑕疵证据的采用规则,现代原则上均禁止不规范取证,但对业已形成的刑事瑕疵证据的采用却大相径庭。1、美国,严格排除原则。美国适用排除违法取得的刑事证据原则,并提出著名的“毒树之果理论”,将以瑕疵证据为线索而取得的刑事派生证据视为毒果而予以排除。其后虽制定了一些例外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很少适用。2、英国,衡量采证原则。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如果认为瑕疵证据无损于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据提供者的自愿性,即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现行刑事法的全卷移送制度。2012年修改刑事法时,经过反复调研和权衡,认为全案卷宗移送符合我国国情和趋势,具有相对合理性,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该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要求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向移送“起诉书、案卷材料和证据”,采用全案移送的卷宗移送方式。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通过司法改革建立庭前证据开示是保证法官正确认定的举措。庭前证据开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初步交换意见。检察院起诉时应把提起公诉将使用的全部证据目录随起诉书和全部案卷移送给立案庭庭前法官。庭前法官应立即通知辩护人前往阅卷并于十日内提交证据表态书,并出示自己搜集的证据材料。若案件并不复杂,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争议不大时就不再正式的证据开示。2、正式的证据开示。庭前法官应在案件开庭五日前组织控辩双方到开示证据,针对有疑问的证据材料正式交换意见。对一些复杂的票据等书面材料进行核对,并确定有争议的关键性证人证言的相关证人出庭接受质证。尉氏专业刑事律师-尉氏律师在线咨询-推荐要永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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