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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推荐的新郑刑事会见律师-咨询要永辉律师

发布日期:2020-12-10  来源:15824811815  作者:15824811815  浏览次数:1
核心提示: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减刑假释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强烈推荐的新郑刑事会见律师-咨询要永辉律师
1、新修订的刑事法注重强调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而忽视被害人的利益。该部法典几乎每一个章节都涉及了如何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却极少提到被害人的权利问题,即便提到,也往往是一笔带过。从这点上讲,可以说被害人与被告人在立法上是不平等的,不能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权利,侵害方的地位反而要高于被害方,这有悖于立法精神与目的。
2018年5月,槐荫区审理了一起盗窃案,经查明,被告人侯某、刘某合谋盗窃电动车贩卖获利。从案情上看,二被告人罪责、情节、作用均相当,但终判决侯某拘役六个月,刘某拘役四个月。罪责相同,刑罚却不同,是因为两名被告人的认罪阶段不一致:侯某到案后拒不认罪,直到开庭时才认罪,刘某到案后立即认罪,并始终能稳定供述,合议庭按照量刑规范化原则进行评议后,作出上述判决。强烈推荐的新郑刑事会见律师-咨询要永辉律师济南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因素,结合认罪认罚的阶段、时间及悔罪程度,确定是否从宽及具体幅度,推出“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徇私”类渎职共有16个条文18个罪名(如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等),除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和根据《刑法修正案》修正的百六十八条第三款将“徇私”舞弊规定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外,其他条文都将“徇私”规定为成立的构成要件。关于“徇私”如何理解,是刑法中所有“徇私”类渎职的共性问题,也往往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的关键问题。实践中,对此问题存在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1996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徇私舞弊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曾规定,徇私舞弊中的“私”包括“为牟取单位或小集体不正当利益”。因此,“徇私”不仅包括徇个人私情、私利,还包括徇单位之私、徇小团体之私。另一种意见认为,1996年高人民检察院的上述解释在1997年刑法修改后不宜再适用。个人与单位毕竟不同,而且有的单位其性质就是追求利润,因而为单位追求利润、牟取利益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徇私”。
根据“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的规定,阶段认罪认罚,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5%,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多可以减少25%,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多可以减少15%。认罪阶段不同,减少的刑罚量不同;认罪越早,从宽幅度越大。“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将认罪早晚、程度及从宽幅度有机相连,起到了鼓励嫌疑人、被告人尽早认罪认罚的作用,充分体现了罪与刑相适应的刑罚基本原则。截至2018年8月,济南根据“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审结的认罪认罚案件中强烈推荐的新郑刑事会见律师-咨询要永辉律师,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占16.3%,判处缓刑的占51.14%,判处管制、单处罚金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占31.38%;被告人的占0.34%,检察机关抗诉的不到0.1%,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但笔者认为这以会议纪要形式作出的规定,仍存在不少问题:其一,其既不是立法也不是解释,从法理上讲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与WTO所要求的透明度原则也相违背,但在实践中却当有法律效力来应用,在裁判文书中又无法或不能引用,难以向当事人解释(事实上,许多案件的当事人都对没有追究在逃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提出质疑和不满),也是对“依法”办案的讽刺。其二,对于在逃犯,虽然刑罚暂时无法及于其身,但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却未必不能追究和执行,若因其逃跑而或暂时其民事赔偿责任,就会增加其他在押共犯的负担,也不利于执行和被害利的有效实现。因为在逃人员本身具有的财产不会因其逃跑而消失,特别是那些在逃的未成年犯,其监护人本身就是被告人,具有一定的赔偿能力,若因为刑事被告人在逃而随之民事被告人也不能追诉,则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对其他在押未成年犯的监护人也是不公平的。
律师援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7年8月25日,王某驾车与另一车辆发生刮擦事故。经鉴定,王某血液酒精浓度达到醉驾标准。当天,王某被依法刑事拘留。4天后,警方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启动认罪认罚制度,并时间通知律师为王某提供法律帮助。8月30日,检察机关向章丘区提起公诉,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此案。此前,王某在看守所时就收到告知书,并在值班援助律师见证下,表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强烈推荐的新郑刑事会见律师-咨询要永辉律师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自己的案件。
(三)非任意性自白排除规则,非任意性自白排除规则,也称自白任意规则,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凡是通过违法或其他不正当的方式取得的缺乏任意性或具有非任意性怀疑的口供,应当排除。我国高人民的解释规定了非任意性自白排除规则,即《关于执行〈刑事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的方式收集证据,凡是经查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欺骗等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该规定要求经查证属实确系非任意性自白的才予以排除。实践中常常将证明责任推给被告人,当被告人无法证实确系非任意性自白时,往往以未经查证属实为由而对该有争议的口供予以采纳。所以在实际操作中该原则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加之该规定过于原则也增加了操作的难度。强烈推荐的新郑刑事会见律师-咨询要永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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