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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推荐的卫辉律师-咨询要永辉律师

发布日期:2020-12-10  来源:15824811815  作者:15824811815  浏览次数:1
核心提示: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减刑假释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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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决所存在问题的措施与途径。为了解决上述列举的种种问题,便于人民和被害利的有效实现,笔者认为首先有通过立法(可在《刑事法》中增加修正案)或解释的形式,就刑事附带民事方面的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内容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列明附带民事原告人与被告人相对应的权利,充分体现在附带民事中,二者的地位是平等的,上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
但是,随着全案移送方式的运行,表现出诸多缺陷,如容易使法官庭审之前形成被告人有罪的预断,在庭审中很可能不再保持中立,出现先定后审、庭审流于形式,影响公正。再加上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各国之间的法律制度相互移植,职权主义模式和当事人主义模式各有优缺点,且存在相互借鉴和互补关系,混合式模式逐渐形成,希望融合两者的优点,既能保障法官在庭审之前了解案情,有效驾驭庭审,查明案件事实,提率;又能防止法官庭审之前通过阅读全部案卷形成预断,实现审判中立、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心主义。强烈推荐的卫辉律师-咨询要永辉律师改革和修改案卷移送方式应运而生。
一、国外刑事瑕疵证据的采用规则,现代原则上均禁止不规范取证,但对业已形成的刑事瑕疵证据的采用却大相径庭。1、美国,严格排除原则。美国适用排除违法取得的刑事证据原则,并提出的“毒树之果理论”,将以瑕疵证据为线索而取得的刑事派生证据视为毒果而予以排除。其后虽制定了一些例外原则,但在实践中却很少适用。2、英国,衡量采证原则。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如果认为瑕疵证据无损于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据提供者的自愿性,即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1996年刑事法的复印件移送制度。1996年刑事法对我国原有的卷宗移送制度进行了改革。该法第150条规定:“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只要求检察机关向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照片”,而不需要移送全案卷宗材料。强烈推荐的卫辉律师-咨询要永辉律师即复印件移送制度或部分卷宗移送制度。
3、不违背实质意义上的程序正义的原则为部分采用刑事瑕疵证据奠定了可操作基础。笔者认为,在我国应坚持瑕疵证据在大部分予以采用的前提下,通过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以确保瑕疵证据采用的安全性。证据的采用有两个限制条件:,瑕疵证据的可采性必须以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为前提。因证据的瑕疵性导致了证据的不真实性而被采用是对被告人审判公正的大损害,该瑕疵证据要加以排除;第二,真实性的瑕疵证据的终采用还须以不损害的公正性即对被告人审判的公正性为限。实质意义上的程序正义的精神是我国价值目标的根本所在,我们强调的瑕疵证据的禁用,其出发点应在于采集证据方法的瑕疵性对于实质意义的程序正义即对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损害。
实施不久问题日益显现,首先因为立法并没有界定“主要证据复印件”的范围,导致实践中检察机关自主决定哪些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可以移送,哪些不移送。移送到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一般只是有罪证据的复印件,而少有甚至完全没有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法官在庭前基本上接触不到有利于辩方的证据,法官的判断一开始就建立在不、不公正的认识上;其次“主要证据复印件”无法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强烈推荐的卫辉律师-咨询要永辉律师控辩力量严重失衡。
应采取何种模式,是当事人主义,还是职权主义,或是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或者是以职权主义为主,以当事人主义为辅?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我国现:在的刑事模式基本上是职权主义,但又吸收较多的当事人主义的内容。可以看出,我们所进行的改革不少是从实用主义的角度出发的,而对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两种模式的理论及其在各国的实践、得失,尚缺乏系统的了解、总结和借鉴。我国的审判方式改革仍需进行充分的科学的论证,而国情复杂,应当了解各种模式的存在条件和利弊得失,了解的实际和期望值之间的距离,还要了解改革的其他条件是否基本具备。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选择适合国情的审判方式。强烈推荐的卫辉律师-咨询要永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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