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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著名辩护律师-尉氏律师在线咨询-咨询要永辉律师

发布日期:2020-12-12  来源:15824811815  作者:15824811815  浏览次数:1
核心提示: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减刑假释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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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我国刑事瑕疵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具体构想。结合目前司法实践,笔者对我国刑事瑕疵证据的可采性规则提出以下具体构想:1、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与案件事实无实质性联系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可采性。2、欠缺形式要件的刑事证据,能予补救的,如果经补救可转化为合法证据的,原则上具有可采性。主要包括下列证据资料:(1)没有被告人及询问人签名,又未说明原因的被告人的书面供述和辩解;(2)没有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及询问人签名盖章的书面证言和鉴定结论;(3)没有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的勘验检查笔录;(4)其他欠缺形式要件的证据材料。
但是,随着全案移送方式的运行,表现出诸多缺陷,如容易使法官庭审之前形成被告人有罪的预断,在庭审中很可能不再保持中立,出现先定后审、庭审流于形式,影响司法公正。再加上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各国之间的法律制度相互移植,职权主义模式和当事人主义模式各有优缺点,且存在相互借鉴和互补关系,混合式模式逐渐形成,希望融合两者的优点,既能保障法官在庭审之前了解案情,有效驾驭庭审,查明案件事实,提高效率;又能防止法官庭审之前通过阅读全部案卷形成预断,实现审判中立、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心主义。尉氏著名辩护律师-尉氏律师在线咨询-咨询要永辉律师改革和修改案卷移送方式应运而生。
4、回避申请的检察监督。根据检察监督的原理,如果审判某案件的法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且回避申请和复议被无理驳回,那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检察机关请求其行使检察监督权。如果案件没有审结,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向提出检察建议实施检察监督,如果案件已经审结,检察机关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提起抗诉。
1996年刑事法的复印件移送制度。1996年刑事法对我国原有的卷宗移送制度进行了改革。该法第150条规定:“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只要求检察机关向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照片”,而不需要移送全案卷宗材料。尉氏著名辩护律师-尉氏律师在线咨询-咨询要永辉律师即复印件移送制度或部分卷宗移送制度。
第三步是允许公诉人与辩护人在开庭前在主持下就应判的罪名和刑罚进行讨论。这种讨论是建立在事实已经清楚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协商,绝非不顾事实与法律的一味“出罪”或“入罪”。公诉人与辩护人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是否准许,须经合议庭讨论决定。如果达成的协议跟所行的情节、危害程度不一致,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合议庭不应准许。对合议庭不予准许的,公诉人和辩护人可以重新讨论,达成一个能让接受的协议,或者进入审判程序开庭审理。适用该类情况,前提是公安机关已经对行为完全或基本查清。要防止嫌疑人在没有查清罪行前,为逃避重罪而认可其中轻罪,或者检察机关在没有查清嫌疑人罪行的情况下,诱使被告人作有罪或重罪的陈述。
实施不久问题日益显现,首先因为立法并没有界定“主要证据复印件”的范围,导致实践中检察机关自主决定哪些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可以移送,哪些不移送。移送到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一般只是有罪证据的复印件,而少有甚至完全没有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法官在庭前基本上接触不到有利于辩方的证据,法官的判断一开始就建立在不、不公正的认识上;其次“主要证据复印件”无法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尉氏著名辩护律师-尉氏律师在线咨询-咨询要永辉律师控辩力量严重失衡。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若行为人对被害人随身财物占有的犯意明显或被害人随身财物价值较大,则在型中,因临时起意而劫取被害人随身财物或乘机占有被害人价值较大的随身财物的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不另构成他罪,但应予以从重处罚;在型中,行为人的与后续取财行为的目的不同,因而,其临时起意而劫取被害人随身财物或乘机占有被害人价值较大的随身财物的行为不能再为罪所吸收,应另定为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尉氏著名辩护律师-尉氏律师在线咨询-咨询要永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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