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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刑事专业律师团队-尉氏律师面谈沟通-保障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20-12-12  来源:15824811815  作者:15824811815  浏览次数:1
核心提示: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减刑假释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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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回避的裁决权。从权力渊源上考虑,回避的裁决权,应当与审判权的初赋予相统一。由任命的法官的审判权,来自于的授权,因此,任命的法官因回避而暂时停止行使审判权,应当有的特别授权;相应地,由院长任命的法官因回避而暂时停止行使审判权,应当有院长的特别授权。受权行使裁决权的应是专职程序法官,具备法定主体资格,包括、经历、职业品质、专业知识、授权证书及审理资格等。对于普通审判人员的回避申请,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原审立案庭组成合议庭审理,基层可以实行简易审理程序,由一名专职程序法官审理。对于庭长主审案件或担任审判长被申请回避,以及院长、审委会成员被申请回避,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由原审将回避申请及有关材料移送上级,由上级立案庭审理。
虽然我国律师法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但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尽管案件已经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全部卷宗材料却要等到庭审结束后才由检控方移送。在此期间,如果辩护律师提出阅卷申请,往往也只能查阅被告人涉嫌有罪的“主要证据复印件”,该阶段由此成为“阅卷空白期”;第三降低庭审效率,增加成本。法官在审理之前不能阅卷,无法对案件中的争议和焦点问题进行提炼和归结,其在法庭审判中也难以有效地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引导举证和质证,法官仅凭庭审之上的证据难以径行裁判,只有在庭后深入研究卷宗,并从中找到内心信念的真实来源。尉氏刑事专业律师团队-尉氏律师面谈沟通-保障合法权益!此外,部分卷宗移送需要复印大量的卷宗材料,开支较大。
2、严重违法物证原则上予以排除。法庭对控辩双方通过严重违法的方式收集的物证原则上应予以排除。所谓严重违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1)取证行为严重偏离合法行为的程度;(2)行为人主观上系故意;(3)整个取证过程绝大部分处于状态;(4)证据形式上的违法不可弥补;(5)违法取证使该物证的真实性受到了合理的怀疑。
当时改革的初衷在于排除法官先入为主的预判,避免“先判后审”,防止法庭审理走过场,真正实现法官居中断案,切实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和保障程序的公正性。但效果并不理想,由于法官不能了解案卷材料,加之辩护律师权利的配置不到位,不仅难以构建起抗辩制的庭审模式,而且造成了审判程序以公诉方提供的审查起诉目录为中心的现象,检察院居于庭审的主导位置,影响到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案件的了解,更容易使法官产生被追诉者有罪的预断。尉氏刑事专业律师团队-尉氏律师面谈沟通-保障合法权益!不仅立法所期望的目标没有如期实现,而且还对刑事程序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不得不再次进行改革。
现代法理念要求,案件的应从当事人双方的攻击防御中自然而然地显现出来,而不能在公开的法庭之外根据一方当事人(尤其是实施追诉的一方)所提供的证据预先形成预断。为了排除法官庭前预断,保证法官正确的认证,法官在庭审中证据调查之前应尽可能地避免接触案件和容易导致形成预断的信息。为此,我们建议通过司法改革设立庭前法官,使庭审法官从审前准备中分离出来,以实现排除庭前预断的目的。具体的做法是:在立案庭专门为刑事设立庭前法官,负责庭前准备工作,庭审法官不再参与庭前准备工作,也禁止庭前法官向庭审法官透露可能产生庭前预断的任何案件信息。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官正确认证。
现行刑事法的全卷移送制度。2012年修改刑事法时,经过反复调研和权衡,认为全案卷宗移送符合我国国情和趋势,具有相对合理性,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该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要求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向移送“起诉书、案卷材料和证据”,采用全案移送的卷宗移送方式。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通过司法改革建立庭前证据开示是保证法官正确认定的举措。庭前证据开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初步交换意见。检察院起诉时应把提起公诉将使用的全部证据目录随起诉书和全部案卷移送给立案庭庭前法官。庭前法官应立即通知辩护人前往阅卷并于十日内提交证据表态书,并出示自己搜集的证据材料。若案件并不复杂,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争议不大时就不再正式的证据开示。2、正式的证据开示。庭前法官应在案件开庭五日前组织控辩双方到开示证据,针对有疑问的证据材料正式交换意见。对一些复杂的票据等书面材料进行核对,并确定有争议的关键性证人证言的相关证人出庭接受质证。尉氏刑事专业律师团队-尉氏律师面谈沟通-保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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