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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刑事诉讼律师-尉氏有没有律师-24小时在线咨询

发布日期:2020-12-15  来源:15824811815  作者:15824811815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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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笔者认为这以会议纪要形式作出的规定,仍存在不少问题:其一,其既不是立法也不是司法解释,从法理上讲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与WTO所要求的透明度原则也相违背,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当有法律效力来应用,在裁判文书中又无法或不能引用,难以向当事人解释(事实上,许多案件的当事人都对没有追究在逃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提出质疑和不满),也是对“依法”办案的讽刺。其二,对于在逃犯,虽然刑罚暂时无法及于其身,但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却未必不能追究和执行,若因其逃跑而或暂时其民事赔偿责任,就会增加其他在押共犯的负担,也不利于执行和被害利的有效实现。因为在逃人员本身具有的财产不会因其逃跑而消失,特别是那些在逃的未成年犯,其监护人本身就是被告人,具有一定的赔偿能力,若因为刑事被告人在逃而随之民事被告人也不能追诉,则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对其他在押未成年犯的监护人也是不公平的。
虽然我国律师法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但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尽管案件已经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全部卷宗材料却要等到庭审结束后才由检控方移送。在此期间,如果辩护律师提出阅卷申请,往往也只能查阅被告人涉嫌有罪的“主要证据复印件”,该阶段由此成为“阅卷空白期”;第三降低庭审效率,增加成本。法官在审理之前不能阅卷,无法对案件中的争议和焦点问题进行提炼和归结,其在法庭审判中也难以有效地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引导举证和质证,法官仅凭庭审之上的证据难以径行裁判,只有在庭后深入研究卷宗,并从中找到内心信念的真实来源。尉氏刑事诉讼律师-尉氏有没有律师-24小时在线咨询此外,部分卷宗移送需要复印大量的卷宗材料,开支较大。
第三步是允许公诉人与辩护人在开庭前在主持下就应判的罪名和刑罚进行讨论。这种讨论是建立在事实已经清楚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协商,绝非不顾事实与法律的一味“出罪”或“入罪”。公诉人与辩护人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是否准许,须经合议庭讨论决定。如果达成的协议跟所行的情节、危害程度不一致,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合议庭不应准许。对合议庭不予准许的,公诉人和辩护人可以重新讨论,达成一个能让接受的协议,或者进入审判程序开庭审理。适用该类情况,前提是公安机关已经对行为完全或基本查清。要防止嫌疑人在没有查清罪行前,为逃避重罪而认可其中轻罪,或者检察机关在没有查清嫌疑人罪行的情况下,诱使被告人作有罪或重罪的陈述。
当时改革的初衷在于排除法官先入为主的预判,避免“先判后审”,防止法庭审理走过场,真正实现法官居中断案,切实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和保障程序的公正性。但效果并不理想,由于法官不能了解案卷材料,加之辩护律师权利的配置不到位,不仅难以构建起抗辩制的庭审模式,而且造成了审判程序以公诉方提供的审查起诉目录为中心的现象,检察院居于庭审的主导位置,影响到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案件的了解,更容易使法官产生被追诉者有罪的预断。尉氏刑事诉讼律师-尉氏有没有律师-24小时在线咨询不仅立法所期望的目标没有如期实现,而且还对刑事程序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不得不再次进行改革。
在司法实践中,合议庭评议案件与案件开庭审理之间的衔接并不紧密,常常出现开庭结束后1─2周才合议案件,这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事实已经记不清楚,甚至连合议庭成员由哪些法官组成都常常靠查阅案卷才能搞清。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如何能够正确地认证实在令人担忧。所以在合议庭评议案件中常常只评议案件事实、法律的适用及量刑轻重等问题,对证据的采信和采纳很少评议,这也是在裁判文书中常常回避对证据是否采纳、采信进行说理的根源之一。所幸的是,这一严重问题已经引起了高人民的高度重视,并于2000年8月12日公布了《高人民关于人民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九条要求,庭审结束后五日之内必须进行评议。《规定》第十四条要求,一般情况下合议庭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之内必须制作出裁判文书。可见该《规定》明确地确立了及时性原则,它保证了法官对案件认识清楚的前提下进行评议,这样才能保证在评议案件时对证据的采信和采纳进行充分的讨论,才能保证法官正确认证。但是该《规定》刚刚施行,许多法官尚不习惯,这就需要院长、庭长严格要求审判人员认真执行《规定》,使及时性原则得到有效的遵守,以保证法官正确认证和裁判。
现行刑事法的全卷移送制度。2012年修改刑事法时,经过反复调研和权衡,认为全案卷宗移送符合我国国情和趋势,具有相对合理性,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该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要求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向移送“起诉书、案卷材料和证据”,采用全案移送的卷宗移送方式。
鉴于此,高人民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范围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扩大了物质损失的外延,即包括被害人因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这就从立法上解决了刑事法的规定与实际判决之间的矛盾问题。但该司法解释在解决这一矛盾的同时又产生了其他不利于被害利的实现和人民司法的问题:首先,关于“财物被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与“分子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的,人民可以受理。”规定间的矛盾,“毁坏”与“占有、处置”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广东省人民就曾明文规定盗窃、抢劫、、类型的案件不属于附带民事的受理范围),况且没有开庭审理又如何知道被告人对财物置于一种什么状况呢?即使知道,若被害人没有提出申请,就直接判令被告人“退赔”财物给被害人,显然又违背了当事人可以自由放弃拥有的权利和“不告不理”的原则。尉氏刑事诉讼律师-尉氏有没有律师-24小时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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