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刑事审判中应当确立的认证规则。法官认证主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确认某个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即证据是否具备刑事的“准入资格”;二是确认证据的证明力,即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其中,前者是解决证据采纳的问题,后者是解决证据采信的问题。我们认为,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应当确立以下认证规则:
坚持“庭审变课堂”“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理念,济南各试点在抓好审判工作的同时,注重普法宣传效果,加大司法宣传力度,通过集中采访报道,邀请代表、委员旁听庭审,在媒体开办专栏,微博,召开新闻通报会等形式,尉氏刑事律师-尉氏律师收费标准-经验丰富有保障!让人民群众更加深入地了解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此时,控辩双方若有新收集到的,并准备在庭审时使用的证据则必须予以开示。3、被告人确认。庭前法官应当作一式两份的证据开示笔录,其中一份交给辩护律师尽快送给被告人看阅,被告人无不同意见的应签字并盖手印,有意见的应在该笔录上作出明确的说明,并由于辩护人在开庭四日前送交庭前法官。4、通知庭审法官。庭前法官应将证据开示笔录于开庭48小时前送交庭审法官。若被告人对证据开示笔录有不同意见的,庭前法官应于开庭三日前通知公诉人。
及时总结,形成可复制推广经验。经过近两年的改革试点工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济南得到深入推广,适用范准-经验丰富有保障!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认罪认罚从宽办案经验。
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打击,保护,维护社会稳定。我国的刑法原则是罪责自负,罚当其罪,罪行相适应,决不放掉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要认真贯彻这些原则,就必须正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尺度,做到对被告人不枉不纵。这个尺度就是必然因果关系才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或条件,在行为发展过程中,偶然地由其他原因引起的某种危害后果,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不能将其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或条件。故意伤害罪是常见的行为之一,认真分析故意伤害罪中伤害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确认伤害行为是产生损害后果的主要的、必然原因,其它影响损害后果的因素仅仅是量刑的情节,就把握了认定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尺度。在审判实践中,能够影响定罪的只能是必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虽然不能影响定罪,但可以影响量刑尉氏刑事律师-尉氏律师收费标准-经验丰富有保障!。
3、明确在逃的能够确定其身份住址的同案人员及其监护人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被告人。这样既可以减轻其他在押被告人的负担,让原告人更顺利地实现判决所确定的权利,又可摧跨在逃人员的侥幸心理。若在逃人员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或者在逃人员有监护人的,可以直接判令其承担多少或者与其他被告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若在逃人员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且无监护人的,则可判令原告人和已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被告人随时向其追索的权利。对于那些身份住址都不明的在逃人员,则不宜列为被告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没有明确的被告,且即使判决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毫无实际作用。尉氏刑事律师-尉氏律师收费标准-经验丰富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