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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保险诈骗罪辩护律师 潜心钻研刑事辩护业务!

发布日期:2020-12-23  来源:15824811815  作者:15824811815  浏览次数:1
核心提示: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减刑假释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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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问式审判是对封建专制时期刑事审判模式的概括,它是统治权力日益集中在刑事中的反映。其主要特征为:①实行追诉制度;②法官是中享有广泛权力的主体,负责侦、控、判;⑧被告入主要作为被纠问的客体存在;④审判秘密进行;⑤认罪口供为主要证据,刑讯逼供制度化、合法化。这种审判方式大大强化了追诉的效率。但由于控、审职能由同一主体担任,审判只是对侦查的肯定,难以起到纠错的作用。同时,由于对被告人缺乏权利保障,刑讯又属合法,定案依据口供,故冤、假、错案难免。
2018年5月,槐荫区审理了一起盗窃案,经查明,被告人侯某、刘某合谋盗窃电动车贩卖获利。从案情上看,二被告人罪责、情节、作用均相当,但终判决侯某拘役六个月,刘某拘役四个月。罪责相同,刑罚却不同,是因为两名被告人的认罪阶段不一致:侯某到案后拒不认罪,直到开庭时才认罪,刘某到案后立即认罪,并始终能稳定供述,合议庭按照量刑规范化原则进行评议后,作出上述判决。经开区保险诈骗罪辩护律师 潜心钻研刑事辩护业务!济南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因素,结合认罪认罚的阶段、时间及悔罪程度,确定是否从宽及具体幅度,推出“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
4、人民检察院在附带民事中充当原告人的角色不合理,且违背公平原则。刑事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是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同时还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不适用调解。笔者认为上述规定,首先不符合人民检察院的侦察、公诉和法律监督的职责范围,可以说超越了其职权;其次,任何、集体财产始终都置于某一单位所有或,而该单位有自主的民事权,人民检察院无权对其进行干涉,只能对浪费、集体财产的责任人追究刑事上的责任;再次,不能适用调解的规定破坏了民事中的公平自愿原则,把人民检察院置于一种不对等的民事主体状态。
根据“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的规定,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5%,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多可以减少25%,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多可以减少15%。认罪阶段不同,减少的刑罚量不同;认罪越早,从宽幅度越大。“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将认罪早晚、程度及从宽幅度有机相连,起到了鼓励嫌疑人、被告人尽早认罪认罚的作用,充分体现了罪与刑相适应的刑罚基本原则。截至2018年8月,济南根据“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审结的认罪认罚案件中经开区保险诈骗罪辩护律师 潜心钻研刑事辩护业务!,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占16.3%,判处缓刑的占51.14%,判处管制、单处罚金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占31.38%;被告人的占0.34%,检察机关抗诉的不到0.1%,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司法鉴定问题。有的计算机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其后果的严重与否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罪与非罪。如同伤害案件应由法医对伤情作出司法鉴定结论一样,被告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侵害的程度、后果是否严重等问题应当由具备鉴定资格的专门机构作出司法鉴定,该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之一。由于目前缺乏类似的鉴定机构,增加了审理的难度。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专门的鉴定机构负责对计算机的后果进行司法鉴定,操作上必须由至少一名具有司法鉴定人资格的专家主持或者参与鉴定活动,并在鉴定结论上签名,同时实行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增强司法鉴定工作的透明度。
律师援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7年8月25日,王某驾车与另一车辆发生刮擦事故。经鉴定,王某血液酒精浓度达到醉驾标准。当天,王某被依法刑事拘留。4天后,警方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启动认罪认罚制度,并**时间通知律师为王某提供法律帮助。8月30日,检察机关向章丘区提起公诉,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此案。此前,王某在看守所时就收到告知书,并在值班援助律师见证下,表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开区保险诈骗罪辩护律师 潜心钻研刑事辩护业务!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自己的案件。
二、解决所存在问题的措施与途径,为了解决上述列举的种种问题,便于人民司法和被害利的有效实现,笔者认为首先有通过立法(可在《刑事法》中增加修正案)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就刑事附带民事方面的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内容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列明附带民事原告人与被告人相对应的权利,充分体现在附带民事中,二者的地位是平等的,上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2、明确规定原告人可以就其因被告人的行为而遭受的人身、财产、名誉等一切损失提起附带民事。在确定原告人这一权利的同时,还要与《刑法》第六十四条所确定的涉及该方面问题的内容区分开来,即对“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这项规定如何理解的问题,笔者认为这应当是针对那种财物仍在被告人控制之下的情况中适用的,若财物根本不在被告人的控制之下,就应当由原告人(被害人)自由行使其权利,而不应当由人民直接判令退赔。经开区保险诈骗罪辩护律师 潜心钻研刑事辩护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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