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公司主要业务】:
1、代办北京及全国地区公司注册、公司注销、公司变更、代理记账、税务筹划;
2、代办北京及全国地区金交所挂牌、私募基金备案、产品发行、主体公司收转、报年报、季报、重大事项变更、审计报告等。
3、代办北京及全国地区,月底银行冲量;
4、代办北京及全国地区融资租赁、融资担保、保险经纪、保险代理、商业保理等公司收转;
5、持续收转北京车牌,办理建委资质、食品经营许可证、光电资质等各种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