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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诉陈晓案再次开庭 陈晓未出庭国美拒和解

发布日期:2012-04-27  浏览次数:41

国美诉陈晓案再次开庭 陈晓未出庭国美拒和解

2010年2月1日,工人在江苏南通一国美电器店前安装字牌。 徐瑞平/东方IC

【财新网(微博)】(记者 朱以师)4月27日,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诉前董事局主席、执行董事陈晓违反离职协议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度开庭。双方就补充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辩论,对陈晓是否违反“封口”协议始终各执一词。由于陈晓未能出庭,其代理律师对国美一方新提供的证据无法确认。法庭要求陈晓确认补充证据并形成书面材料后,再择日继续审理。

与今年1月5日的第一次庭审一样,国美电器执行董事邹晓春作为原告授权代表亲自出庭,被告方陈晓没有现身,委托代理律师出庭。

上一次庭审,被告方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是否为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的附属公司等程序问题提出质疑。法庭经过合议,根据司法实践,认定原告代理人主体资格符合要求。同时,法庭要求双方继续补充证据并形成书面材料递交法院。

本次庭审,原告方国美电器补充了付款凭证、财务申请流程的原件等证据,并当庭提交了离职协议、董事法人代表变更文件等8个证据。国美电器代理人邹晓春认为,所有证据均证明,陈晓与国美电器签署了“封口”协议,作出了多项承诺,并获得了1000万元的协议对价。但是,陈晓违反了协议约定,向记者透露了与国美相关的言论。因而,陈晓应退还1000万元的“封口费”。

陈晓代理律师表示,无法确认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不同意也不反对。”

法庭则要求被告代理人向陈晓进行确认并形成书面材料递交法庭。

国美诉陈晓案的源于2011年5月《21世纪经济报道》发表的《国美事件再露面 陈晓大曝国美财务漏洞》一文。稿件引述了陈晓对国美电器财务状况、经营模式以及新任董事长张大中的评价等内容。报道中,陈晓还提出“国美电器的股票在投资价值上是没有前途的”看法。

随后,国美电器即发表澄清声明,并要采取适当手段维护公司权益,明确保留涉及文章的所有权利。2011年6月,国美电器正式对陈晓提起诉讼。

双方在庭审中争议焦点在于:新闻报道的内容是否能证明陈晓违约,以及国美支付的1000万元究竟为高管经济补偿金还是协议对价。

国美电器方面认为,媒体的报道证明陈晓在签署协议后,向记者透露了违反协议的内容,因而陈晓违约。

被告代理人表示,陈晓承认与记者见过面,但只是朋友间的闲聊家常,谈了行业及个人发展,没有就国美电器相关的内容接受记者采访。

去年5月,陈晓也曾发表声明称从未接受记者的采访,“其从一场无议题的私人闲聊中片面抽取内容所发表的文章,是缺乏常识的个人理解。既非我原意,更不代表我的观点和言论。”

原告方国美电器认为,这足以证明陈晓违约。因为《协议》规定,陈晓不能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透露或公开其他国美电器股东、董事及高管没有公开的资料,也不能发表任何不利于其他公司董事及公司高管及公司的不利言论。

陈晓的代理律师辩解称,原告提交的三份媒体报道,只能证明这三家媒体刊登了文章,但不能证明陈晓曾说过这些话,更不能证明陈晓曾说过违反协议内容的话。

另一个焦点则在于1000万元的性质认定上。原告方国美电器认为,在离职协议中,陈晓作出了多项承诺,其中包括“封口”协议,作为对价,国美电器支付其1000万元(税后)。

而陈晓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汇款凭证中注明的是“高管经济补偿金”,而非原告所称的“协议对价”,可以认为原告方尚未履约,所以更谈不上陈晓违约。

对此,原告认为,1000万元的金额远高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补偿金额,绝非单纯的“补偿金”,而是陈晓作出相应承诺之后的“协议对价”。

由于陈晓本人未能出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报道中的内容,被告代理律师无法作出确认。法庭未当庭作出判决,要求被告在10日之内完成确认并形成书面材料递交法庭。同时,原告方国美电器拒绝与陈晓进行庭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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