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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钢铁加工业准入条件出炉

发布日期:2012-08-02  浏览次数: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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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近日公示了《废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简称《条件》),全面提高了废钢加工行业的准入门槛。

《条件》要求,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依法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必须在15万吨以上;到2014年底,改造、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应达到10万吨以上。

业内人士指出,相关措施将改善大型钢铁企业在废钢资源上长期“吃不饱”的局面,对其提高盈利能力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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