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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资深辩护律师-尉氏律师一对一咨询-极力争取更多权益!

发布日期:2020-12-09  来源:15824811815  作者:15824811815  浏览次数:1
核心提示: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减刑假释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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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意见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笔者同意这种意见。理由为:**、如何理解刑事法关于适用简易程序中所规定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案件”。法学理论上,对此有两种理解:一是法定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的;二是实际宣告刑为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及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其他刑种或附加刑。笔者认为,高人民《关于执行〈刑事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220条规定,刑诉法规定的“可能判处”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有关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准的,且司法解释亦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仅限于一罪,也可以是数罪。当前学界及司法实务界均有人提出立法修改的意见,建议将刑事法关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规定修改为依法可能高判处不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公诉案件。所以就目前而言,对“可能判处”可理解为法定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的,亦包括法定高刑虽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非严重,如根据具体案情,对被告人实际宣告刑确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市委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市委常委、秦传滨专门听取工作汇报,并对下一步试点工作提出要求。在市委的领导协调下,济南中院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的沟通配合,联合会签《济南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各区县也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从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一般规定、适用条件、办理程序以及侦查、起诉、审判、法律帮助等部门在办理该类案件中的具体职责分工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尉氏资深辩护律师-尉氏律师一对一咨询-极力争取更多权益!确保了认罪认罚案件无缝衔接办理、高效审判。
4、回避申请的检察监督。根据检察监督的原理,如果审判某案件的法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且回避申请和复议被无理驳回,那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检察机关请求其行使检察监督权。如果案件没有审结,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向提出检察建议实施检察监督,如果案件已经审结,检察机关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提起抗诉。
2018年2月6日,章丘区依法对4起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鉴于这4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适用法律无争议,法官用时不到半个小时,就当庭作出宣判,4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息诉。试点带来的变化,是令人鼓舞的:原来需要一两个月结案的刑事案件,如今大多可在10天之内结案。尉氏资深辩护律师-尉氏律师一对一咨询-极力争取更多权益!在济南,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此类刑事案件快审速裁已成常态。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应充分发挥法官造法的能动性。在立法尚不完备或相互矛盾的情况下,法官应根据立法精神、法律的一般原则、法理原理及法官的良知等灵活处理上述问题。比如,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由于高人民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的司法解释后于对附带民事范围的解释,故可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法理原则,而支持原告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诉求。
与公安、检察联合建立刑事执法办案中心,设立速裁办公区和刑事速裁审判法庭。、检察、公安在办案中心设有相对固定的办案人员,有效缩减了案件流转在途、反复的时间,推动了办案全流程简化,实现了各办案机关无缝隙衔接,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成立专门审判团队,推进繁简分流层次化、体系化,在充分征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的前提下,有机构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有序衔接的多层次体系。对进入审判阶段的认罪认罚案件,适时推行集中受理、集中告知、集中送达、集中审理、集中宣判的“一站式”集约化速裁模式,确保认罪认罚案件实现全程提速。积极探索远程视频提讯开庭,尉氏资深辩护律师-尉氏律师一对一咨询-极力争取更多权益!充分借力信息化助推认罪认罚案件提速增效,使法官、公诉人、被告人“足不出户”就能参加庭审,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其次,为了本单位利益实施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渎职行为,有相应的刑法罪名予以规制。我国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采用了“堵截构成要件”的立法方法,对于机关工作人员无徇私舞弊情节的渎职行为,可以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1999年12月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第二条,对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即使没有“徇私”情节,也可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如果具有“徇私舞弊”情节,则应从重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对于1999年12月24日刑法修正案实施以前发生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行为(没有徇私舞弊情节),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不能按照刑法修正案追究刑事责任。尉氏资深辩护律师-尉氏律师一对一咨询-极力争取更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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