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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刑辩资深律师团队-尉氏律师排行榜-擅长疑难复杂案件!

发布日期:2020-12-09  来源:15824811815  作者:15824811815  浏览次数:1
核心提示: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减刑假释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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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当事人依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向人民单独提起民事,则其精神损失就可获得法律上的支持,而若提起附带民事却不能获得支持,这就势必在同一就同一案件事实产生了相互矛盾的判决结果;若当事人在获得附带民事判决结果后,又再单独就精神损失赔偿提起民事,人民也许会依据同一事实理由不再诉的民事原则而不予受理;若当事人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再行提起民事,不仅增加了讼累和成本、影响了审判效率,而且剥夺了刑事被告人在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可以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也不利于双方当事人的调解,从而损害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若当事人在附带民事中能够就精神损失赔偿的数额达成协议,人民能否确认?若确认则与提起附带民事范围的规定不符,若不确认又剥夺了双方当事人自由处分民事权的权利,不符合民法精神。
刑事公诉案件案卷移送是侦查、公诉和审判的连接点,40年来,我国刑事公诉案件历经了1979年的全卷移送制度、1996年的复印件移送制度、2012年全卷移送制度三个阶段,从其中的演变,可反映刑事司法的进步与发展。
刑事公诉案件案卷移送虽然只是刑事程序中的一个小环节,但它却是侦查、公诉和审判的连接点,从其中的演变,可反映刑事司法的进步与发展。尉氏刑辩资深律师团队-尉氏律师排行榜-擅长疑难复杂案件!40年来,我国历经了1979年的全卷移送制度、1996年的复印件移送制度、2012年全卷移送制度三个阶段。
一、正确认证需要转变的司法观念。在长期的超职权主义刑事模式的实施中,我国的司法人员形成了一系列的传统司法观念,随着以当事人主义为主的刑事模式的施行,这些传统司法观念与现行的司法要求发生了巨大的碰撞,形成了明显的冲突。转变司法观念是新的模式和现代司法的需要,也是正确认证的需要。
1979年刑事法的全卷移送制度。该法第108条规定:“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并没有直接规定案卷移送方式,但是实践中,检察机关都是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卷宗全部移送,采用的是全案卷宗移送方式。这种卷宗移送制度是与我国当时的时代背景相符的。一是我国具有职权主义传统。尉氏刑辩资深律师团队-尉氏律师排行榜-擅长疑难复杂案件!1910年的“大清刑事律”草案为中国**部刑事法草案,即采用法系的职权主义。
但笔者认为这以会议纪要形式作出的规定,仍存在不少问题:其一,其既不是立法也不是司法解释,从法理上讲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与WTO所要求的透明度原则也相违背,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当有法律效力来应用,在裁判文书中又无法或不能引用,难以向当事人解释(事实上,许多案件的当事人都对没有追究在逃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提出质疑和不满),也是对“依法”办案的讽刺。其二,对于在逃犯,虽然刑罚暂时无法及于其身,但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却未必不能追究和执行,若因其逃跑而或暂时其民事赔偿责任,就会增加其他在押共犯的负担,也不利于执行和被害利的有效实现。因为在逃人员本身具有的财产不会因其逃跑而消失,特别是那些在逃的未成年犯,其监护人本身就是被告人,具有一定的赔偿能力,若因为刑事被告人在逃而随之民事被告人也不能追诉,则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对其他在押未成年犯的监护人也是不公平的。
新中国成立后,受苏联、日本和德国的影响,采用的也是职权主义模式,实行全案卷宗移送制度;二是当时我国法官的整体水平较低,不可能仅仅靠一纸起诉书就驾驭整个庭审,查明案件事实;三是法官可以提前明确案件争议的焦点,制定庭审提纲,主导证据调查活动并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庭审效率,节约庭审资源;四是辩方在审判前知悉控方的全部证据材料,尉氏刑辩资深律师团队-尉氏律师排行榜-擅长疑难复杂案件!有利于被告方辩护权的保障。
三、适用公告程序,判令各被告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弊端。这类处理方法,将所有致害人均列为附带民事被告人,看似比较公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亦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但这与《全国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五)项内容规定的“在逃的同案犯不应列为附带民事的被告人”相矛盾,所以这类方法在各当中很少适用,且这种方法亦存在弊端:一是按照公告程序进行,审期太长,不利于刑事案件的结案,如民事部分延后审理,罪犯交付执行后再审,则大大增加了成本;二是根据民法通则,各人负有连带清偿责任,部分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的,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而附带民事案件中,共同被告人负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履行后,在共犯内部不能再追偿,即不能再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样就使当时有履行能力而负连带清偿责任的被告人在履行全部赔偿后,无法向其他共同被告人要求追偿,其民事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到目前为止,关于附带民事尚没有较为准确的操作标准,一直是刑事审判的一大难题,各地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方法不尽相同,结果各异,我们急切等待相关法律解释的,既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又能体现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尉氏刑辩资深律师团队-尉氏律师排行榜-擅长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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