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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碑好能力强的宝丰刑事逮捕律师-咨询要永辉律师

发布日期:2020-12-10  来源:15824811815  作者:15824811815  浏览次数:1
核心提示: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减刑假释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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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证技术问题。由于计算机大多具有手段隐蔽的特点,认定行为人除了被告人的供述和后果的证明外,由于技术力量的不足,往往欠缺能够证明行为与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的重要证据,特别是被告人单独作案的案件,从而不利于对计算机的打击。因此,笔者认为,机关特别是机关内部应当设立或强化反计算机的专业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既具有法律知识又具备较高计算机知识的专家型人才,提高反计算机的能力。
虽然我国律师法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但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尽管案件已经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全部卷宗材料却要等到庭审结束后才由检控方移送。在此期间,如果辩护律师提出阅卷申请,往往也只能查阅被告人有罪的“主要证据复印件”,该阶段由此成为“阅卷空白期”;第三降低庭审效率,增加成本。法官在审理之前不能阅卷,无法对案件中的争议和焦点问题进行提炼和归结,其在法庭审判中也难以有效地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引导举证和质证,法官仅凭庭审之上的证据难以径行裁判,只有在庭后深入研究卷宗,并从中找到内心信念的真实来源。口碑好能力强的宝丰刑事逮捕律师-咨询要永辉律师此外,部分卷宗移送需要复印大量的卷宗材料,开支较大。
我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根据这一规定,实践中对于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在刑罚执行中又发现漏罪的,无论后罪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还是死刑或无期徒刑,按照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所采用的综合原则实行并罚,没有分歧意见。然而,对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其中执行刑是被判处死刑(指死缓)和无期徒刑的,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出现了刑法第五十条和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后,原判刑罚如何与新发现的漏罪进行合并执行存在法律上的困惑,笔者就此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当时改革的初衷在于排除法官先入为主的预判,避免“先判后审”,防止法庭审理走过场,真正实现法官居中断案,切实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和保障程序的公正性。但效果并不理想,由于法官不能了解案卷材料,加之辩护律师权利的配置不到位,不仅难以构建起抗辩制的庭审模式,而且造成了审判程序以公诉方提供的审查起诉目录为中心的现象,检察院居于庭审的主导位置,影响到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案件的了解,更容易使法官产生被追诉者有罪的预断。口碑好能力强的宝丰刑事逮捕律师-咨询要永辉律师不仅立法所期望的目标没有如期实现,而且还对刑事程序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不得不再次进行改革。
诉辩交易程序肇始于19世纪的美国,即检察官与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协商,减少对被告人指控的罪名或降低其处罚,要求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然后法官不经过开庭审理直接根据检察官与被告人达成的交易结果进行判决。这种结案方式灵活迅捷,能够极大地节约检察和审判资源。(一)我国刑事公诉程序的若干反思。我国刑事公诉程序中排斥调解或相关制度的应用,认为只有经过严格审判程序的判决才是合法的,尤其在判决过程中,不允许被告人与检察官达成任何有关刑罚的协议。这种认识和做法造成了公诉程序运行中的一些问题:1、刑事控诉和审判队伍过于庞大。与国外同样地域范围比较,我国的法官、检察官的数远远超过国外相应行业,追究刑事责任的整体社会成本过高。2、不分案件类型和被告人认罪服法情况,机械运用严格的审判程序。即便是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必须经过公诉审查、庭前准备、法庭审理和判决等阶段。3、刑事申诉量大。我国现行刑事案件除自诉案件有部分调解外,都是以判决的方式决定刑事被告人应承担的刑罚,部分被告人判刑后对判决认定的事实或刑罚不服,申诉数量相当惊人,各级、检察院等部门需设置常设机构专门处理刑事案件的来访、来信和申诉,反过来又造成、检察院人员的增多。
现行刑事法的全卷移送制度。2012年修改刑事法时,经过反复调研和权衡,认为全案卷宗移送符合我国国情和趋势,具有相对合理性,更有利于实现公正和效率。该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要求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向移送“起诉书、案卷材料和证据”,采用全案移送的卷宗移送方式。
3、有关有权提起附带民事原告人与有义务赔偿的被告人在现有法律规定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影响了的公正与效率原则,给审判活动带来被动局面。首先表现在被告人范围的规定上,虽然高人民在《关于执行〈刑事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较为详尽了附带民事中原告人与被告人的范围,但却没有规定共同案件中在逃人员如何处理,曾一度让各地对此情况相当头痛,做法各异,就此问题,高人民于1999年在《全国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规定“在逃的同案犯不应列为附带民事的被告人”,暂时解决了此类中立法空白的问题。口碑好能力强的宝丰刑事逮捕律师-咨询要永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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