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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刑事律师-推荐要永辉律师-取保候审成功率高!

发布日期:2020-12-10  来源:15824811815  作者:15824811815  浏览次数:1
核心提示: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减刑假释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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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徇私”类渎职共有16个条文18个罪名(如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等),除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和根据《刑法修正案》修正的百六十八条第三款将“徇私”舞弊规定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外,其他条文都将“徇私”规定为成立的构成要件。关于“徇私”如何理解,是刑法中所有“徇私”类渎职的共性问题,也往往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的关键问题。实践中,对此问题存在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1996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徇私舞弊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曾规定,徇私舞弊中的“私”包括“为牟取单位或小集体不正当利益”。因此,“徇私”不仅包括徇个人私情、私利,还包括徇单位之私、徇小团体之私。另一种意见认为,1996年高人民检察院的上述解释在1997年刑法修改后不宜再适用。个人与单位毕竟不同,而且有的单位其性质就是追求利润,因而为单位追求利润、牟取利益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徇私”。
坚持“庭审变课堂”“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理念,济南各试点在抓好审判工作的同时,注重普法宣传效果,加大宣传力度,通过集中采访报道,邀请代表、委员旁听庭审,在媒体开办专栏,微博,召开新闻通报会等形式,中牟刑事律师-推荐要永辉律师-取保候审成功率高!让人民群众更加深入地了解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鉴定问题。有的计算机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其后果的严重与否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罪与非罪。如同伤害案件应由法医对伤情作出鉴定结论一样,被告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侵害的程度、后果是否严重等问题应当由具备鉴定资格的专门机构作出鉴定,该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之一。由于目前缺乏类似的鉴定机构,增加了审理的难度。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专门的鉴定机构负责对计算机的后果进行鉴定,操作上必须由至少一名具有鉴定人资格的专家主持或者参与鉴定活动,并在鉴定结论上签名,同时实行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增强鉴定工作的透明度。
及时总结,形成可复制推广经验。
经过近两年的改革试点工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济南得到深入推广,适用范围由前期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轻伤害等轻微、简单刑事,逐步扩大到抢劫、贩卖、故意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为进一步规范办案行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准确适用,济南中院联合检察、、行政部门通过总结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经验,编印《济南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案指引》一书,对案件、起诉、审理的办案流程,常见罪名的证据、量刑的基本原则、法律援助程序、庭审提纲及法律文书样式等重要事项,均从实体和程序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和阐释,中牟刑事律师-推荐要永辉律师-取保候审成功率高!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认罪认罚从宽办案经验。

(二)取证技术问题。由于计算机大多具有手段隐蔽的特点,认定行为人除了被告人的供述和后果的证明外,由于技术力量的不足,往往欠缺能够证明行为与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的重要证据,特别是被告人单独作案的案件,从而不利于对计算机的打击。因此,笔者认为,机关特别是机关内部应当设立或强化反计算机的专业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既具有法律知识又具备较高计算机知识的专家型人才,提高反计算机的能力。

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打击,保护,维护社会稳定。我国的刑法原则是罪责自负,罚当其罪,罪行相适应,决不放掉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要认真贯彻这些原则,就必须正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尺度,做到对被告人不枉不纵。这个尺度就是必然因果关系才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或条件,在行为发展过程中,偶然地由其他原因引起的某种危害后果,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不能将其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或条件。故意伤害罪是常见的行为之一,认真分析故意伤害罪中伤害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确认伤害行为是产生损害后果的主要的、必然原因,其它影响损害后果的因素仅仅是量刑的情节,就把握了认定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尺度。在审判实践中,能够影响定罪的只能是必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虽然不能影响定罪,但可以影响量刑中牟刑事律师-推荐要永辉律师-取保候审成功率高!。
我国刑事法已经明确规定被告人有为自己进行无罪或罪轻、减轻等辩解的权利,而且为其权利的行使提供保障机制,主要体现于:(1)、确立无罪推定原则;(2)、不被刑讯逼供;(3)、不被采取强制措施;(4)、享有自行辩护权并在阶段享有聘请律师权;(5)与证人的对质权;(6)、权;(7)、有请求赔偿的权利等;这就标志着辩护方与控诉方在形式上的平等对抗地位形成。这种形式上平等,是维护和保证公正所,是辩护方防御因控诉方行使其权利可能造成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因而成了我国刑事审判制度中为显著的变革。中牟刑事律师-推荐要永辉律师-取保候审成功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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