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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刑事辩护律师-推荐要永辉律师-擅长疑难复杂案件!

发布日期:2020-12-10  来源:15824811815  作者:15824811815  浏览次数:1
核心提示: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减刑假释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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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庭宣判时,认证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过程。认证应以综合认证为主,认证的内容除了单个证据要求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外,还应当包括综合所有证据对全部案件事实作出判断。2、保护参与人的权利。要扭转法官问案的传统观念,充分体现法庭审理的性:(1)对刑事二审案件的被告人予以正确。根据未经审判不得确定为有罪的原则,被告人在一审有罪判决作出后提起或检察院抗诉的,二审审理中被告人应仍被推定为无罪。因此,二审法官不得要求被告人认罪,发问时应当客观,尊重被告人的人格,不使用带有、贬低人格的语言;在辩护人、检察员长时间相互辩论时可让被告人坐下等。(2)保证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庭审中应给予双方同等的讯问权、讯问时间和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等权利以及辩论权和后陈述权。对于控辩任何一方提出的要求,合议庭均应当在讨论后作出是否允许的答复,并阐明采纳或拒绝的理由。(3)把握庭审进程,营造、有序的庭审氛围。
这一修改不是1979年刑事法的简单恢复和回归,二者形式上都是检察机关在起诉时要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但是实质上二者是不同的。首先,1979年刑事法规定在庭审前要对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依照2012年刑事法第181条的规定,在开庭前对证据只作形式审查,只要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事实的,即应当决定开庭审理。其次,1979年刑事法第109条规定进行实体审查后,可以根据检察机关移送卷宗情况庭前先行,甚至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2013年的全案移送制度中即使是看卷宗发现了疑问,也不能庭前先行,只能看卷宗。只能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不是庭前先行。第三,现行刑诉法扩大了辩护人的阅卷权,该法第39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审查起诉期间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调取”,汤阴刑事辩护律师-推荐要永辉律师-擅长疑难复杂案件!赋予辩护人在检察机关蓄意隐匿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的情况下向申请调取这些证据的权利,针对检察机关不移送这些证据设置了一个救济途径。
一、在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历代的立法主轴都是“刑主民辅”或“重刑轻民”,表现在刑事立法上基本只是不断完备规定何种行为是和如何惩罚罪犯,而极少涉及甚至根本不顾被害人合法权益被侵犯后的保护问题。1979年所颁布的刑事法,虽然明确规定了被害人有权就其因被告人的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但没有更具体的规定,难以操作。即使是1996年新修订的刑事法,在这方面仍没有作丝毫的更改,所以总体来说仍忽视了被害人合法权益被侵犯后的保护问题,尽管高人民随后在《关于执行〈刑事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提起附带民事的主体包括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在附带民事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范围及在审理附带民事案件中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民事法》等的有关规定,但笔者认为关于附带民事的问题在立法上仍然是“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状况,给审判工作带到进退维谷的境地,也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017年12月23日,向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济南探索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的创新做法,被写进这份《中期报告》。汤阴刑事辩护律师-推荐要永辉律师-擅长疑难复杂案件!2017年11月9日,在全国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推进会上,济南中院进行了经验交流,时任高人民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胡云腾对济南探索社会调查与和解调解同步前置、力促案件快办快结的创新做法,给予肯定。

笔者认为持这种抵消理论的人没有深刻理解刑法的双重目的和法律的本质特征,触犯刑律的人是违背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暨广大人民的利益的,其受到的刑事处罚是咎由自取的,不能私了、自由处分、讨价还价,是从社会秩序和人志的角度上对其行为的否定评价,而被害人则是无辜的,是应受到法律保护的,其要求的精神损失赔偿属其个人利益,可以自由处分,而该个人利益并不违背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广大人民的利益,所以说对侵害人的刑事处罚不能够代替被害人的精神抚慰。从上面的分析中可见在立法上否定被害人有权提起精神损失赔偿的规定是不符合公平与正义原则的、不合理的,也没有令人信服的法理依据,与当今注重保护弱势群体权利和反映法制文明进步的趋势也是背道而驰的。不仅如此,与《民法通则》的若干原则规定及高人民随后制定的《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还存在不和谐的矛盾,给审判活动带来无所适从和尴尬的局面,严重地影响了法律的性、统一性和严肃性,这可以从下面的几组假设情况得到验证。 
以点带面,推进改革纵深发展。为扎实推进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的深入开展,济南中院组高度重视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多次召开会议部署和推进试点工作,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实施方案,研究解决试点问题。综合考虑地域分布、城乡兼顾、案件数量、审判力量及速裁改革经验等因素,济南中院确定市中、槐荫、天桥、章丘4个区为全市首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在4个试点先行试点半年的基础汤阴刑事辩护律师-推荐要永辉律师-擅长疑难复杂案件!上,2017年9月,济南中院在全市11家基层推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
(一)从“打击”到“打击、保障并重”的转变。刑事原始、根本的功能就是打击,受此思想的影响和长期超职权主义刑事模式的实施,我国的人员的头脑中形成了“刑事就是打击、惩罚”的观念。在此观念的指导下,法官对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常常是“只信不疑”,而对辩方提出的证据是“只疑不信”,这种偏听偏信的认证方法极不利于公正的实现,甚至会导致冤案、错案的发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保护的观念越来越受各国的重视,我国新刑诉法也明确地将“惩罚、保护”作为刑事的宗旨,这就要求法官改变“打击”的传统观念树立起“打击、保护二者并重”的观念,在认证时杜绝偏听偏信的做法。汤阴刑事辩护律师-推荐要永辉律师-擅长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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