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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刑事专业律师团队-尉氏县法律网-保障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20-12-13  来源:15824811815  作者:15824811815  浏览次数:1
核心提示: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减刑假释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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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查明事实”到“证明事实”的转变。所谓查明,就是通过调查研究,明确有关事实的真伪;所谓证明,就是用证据来明确或表明。简单地说,查明就是让自己明白;证明就是让他人明白。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其实质就是要遵循现代司法活动中“以证据为本”的原则,即司法裁决必须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坚持查明事实办案观的法官在认证时往往重视事实的查明,即重视使自己对案件弄明白,而忽视在庭审中表明自己对证据的采纳情况或在裁判文书中忽视对证据采信的说理,即忽视让他人对案件搞清楚。坚持证明事实的办案观就要求法官对证据是否采纳予以表态,对证据是否采信予以充分的说理,通过这样的办法才能对法官的“自由心证”进行约束,让公正成为人们看得见的东西。就刑事审判认证而言,要求法官在一般情况下当庭决定对证据材料是否采纳,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应反映在裁判文书当中,让他人明白。
坚持“庭审变课堂”“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理念,济南各试点在抓好审判工作的同时,注重普法宣传效果,加大司法宣传力度,通过集中采访报道,邀请代表、委员旁听庭审,在媒体开办专栏,微博,召开新闻通报会等形式,尉氏刑事专业律师团队-尉氏县法律网-保障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更加深入地了解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我国刑事目的是保障和打击并重,但由于法律设施和法律资源的局限,目前仍无法完全融合自由和安全在根本性质上的对立。片面强调程序正义高于实体正义,完全否定瑕疵证据的效力不符合相对侧重安全的目的,也会对整个社会秩序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3、刑事理论是影响瑕疵证据可采性的导向性因素。对瑕疵证据的采用问题,理论界主要有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三种观点。
及时总结,形成可复制推广经验。
经过近两年的改革试点工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济南得到深入推广,适用范围由前期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轻伤害等轻微、简单刑事,逐步扩大到抢劫、贩卖、故意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为进一步规范办案行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准确适用,济南中院联合检察、公安、司法行政部门通过总结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经验,编印《济南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案指引》一书,对案件侦查、起诉、审理的办案流程,常见罪名的证据、量刑的基本原则、法律援助程序、庭审提纲及法律文书样式等重要事项,均从实体和程序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和阐释,尉氏刑事专业律师团队-尉氏县法律网-保障合法权益!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认罪认罚从宽办案经验。

1、确立了辩护与控诉在形式上的平等对抗原则。辩护与控诉是刑事审判这一统一体中的两个对立方面。由于对立的双方即指控与被控之间存在“讼争”,为了保证“讼争”客观、公正地解决,必须依赖于控诉与辩护双方的地位的平等。如果控、辩双方在形式上,一方明显处于优势而另一方处于劣势的地位,案件的处理就很难保证其客观、公正。由于行使控诉权的一方是以强制力为后盾并掌握各种手段的机关,而辩护方则处于被指控的被动地位,且被告人往往被羁押,其力量相差悬殊显而易见。为了使其取得与控方在形式上的平等对抗的地位,应当依法确立并保护被告人的主体地位。

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打击,保护,维护社会稳定。我国的刑法原则是罪责自负,罚当其罪,罪行相适应,决不放掉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要认真贯彻这些原则,就必须正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尺度,做到对被告人不枉不纵。这个尺度就是必然因果关系才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或条件,在行为发展过程中,偶然地由其他原因引起的某种危害后果,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不能将其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或条件。故意伤害罪是常见的行为之一,认真分析故意伤害罪中伤害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确认伤害行为是产生损害后果的主要的、必然原因,其它影响损害后果的因素仅仅是量刑的情节,就把握了认定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尺度。在审判实践中,能够影响定罪的只能是必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虽然不能影响定罪,但可以影响量刑尉氏刑事专业律师团队-尉氏县法律网-保障合法权益!。
(二)传闻证据限制规则,传闻证据是指两种证据资料:一是证明人在庭审以外对直接感知的案件事实亲笔所写的陈述或他人制作并经本人认可的陈述笔录;二是证明人在庭审中就他人所感知的事实向法庭所作的转述。传闻证据限制规则就是指审判过程中应尽可能限制传闻证据的使用,凡是可能获得言词证据且确实需要证人到庭作证的,不得使用书面证言等传闻证据。为了增强该规则的可操作性,可以设立三项标准:(1)证人能否出庭。若证人确实无法出庭则可以使用其书面证言。(2)证言是否关键。若证言关系到案件的定罪、量刑且至关重要,则原则上应当要求证人出庭。(3)证言所证实的事实是否有争议。若证言所证实的事实控辩双方均无异议,则证人可以不出庭。尉氏刑事专业律师团队-尉氏县法律网-保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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