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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辩护律师专业团队-尉氏律师电话-极力争取更多权益!

发布日期:2020-12-13  来源:15824811815  作者:15824811815  浏览次数:1
核心提示: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减刑假释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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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人民检察院无权代表或代替其他单位行使附带民事起诉权。前面已经谈到人民检察院作为民事主体的弊端,无论对其本身的职责,还是对被告人都造成许多不利影响,当然涉及损害其自身所掌管的、集体财产时,他就可以作为原告人,但仍可适用调解,因为此时,其已经是代表平等的民事主体。
虽然我国律师法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但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尽管案件已经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全部卷宗材料却要等到庭审结束后才由检控方移送。在此期间,如果辩护律师提出阅卷申请,往往也只能查阅被告人涉嫌有罪的“主要证据复印件”,该阶段由此成为“阅卷空白期”;第三降低庭审效率,增加成本。法官在审理之前不能阅卷,无法对案件中的争议和焦点问题进行提炼和归结,其在法庭审判中也难以有效地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引导举证和质证,法官仅凭庭审之上的证据难以径行裁判,只有在庭后深入研究卷宗,并从中找到内心信念的真实来源。尉氏辩护律师专业团队-尉氏律师电话-极力争取更多权益!此外,部分卷宗移送需要复印大量的卷宗材料,开支较大。
笔者认为,如果以刑事审判活动中各方的地位为标准来评价,那么,关于劾式、纠问式,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的划分则是较为准确和科学的。所谓劾式审判方式,是理论对于奴隶制时期的审判模式所进行的概括与总结。该种模式是人类司法初的审判形态,其主要特征是:①起诉权自由行使。起诉权初委属于被害人及其亲属,其后又逐步扩展到其它民众,没有进行控告的专门官方机构;②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没有原告起诉,法官不得主动追究案件和进行审判;⑧法官不得主动传唤被告,传唤被告仅由原告负责;④原告和被告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有同等的义务,谁主张,谁举证;
当时改革的初衷在于排除法官先入为主的预判,避免“先判后审”,防止法庭审理走过场,真正实现法官居中断案,切实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和保障程序的公正性。但效果并不理想,由于法官不能了解案卷材料,加之辩护律师权利的配置不到位,不仅难以构建起抗辩制的庭审模式,而且造成了审判程序以公诉方提供的审查起诉目录为中心的现象,检察院居于庭审的主导位置,影响到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案件的了解,更容易使法官产生被追诉者有罪的预断。尉氏辩护律师专业团队-尉氏律师电话-极力争取更多权益!不仅立法所期望的目标没有如期实现,而且还对刑事程序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不得不再次进行改革。
3、收集或提供的主体不合法,由此形成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如不具备证人资格、不具备侦查人员资格、不具有鉴定资格和翻译能力的人所提供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4、违反法定程序收集或制作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可采性。如询问证人未事先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及作伪证的责任而导致随意作证的证人证言;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未经检察院或许可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的证据资料;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当事人的辩护人或代理人一人收集的证据材料等。以上证据如果经补救后可以转化为合法证据的具有可采性。5、采用、威胁手段所获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以及鉴定结论不具有可采性。
现行刑事法的全卷移送制度。2012年修改刑事法时,经过反复调研和权衡,认为全案卷宗移送符合我国国情和趋势,具有相对合理性,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该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要求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向移送“起诉书、案卷材料和证据”,采用全案移送的卷宗移送方式。
第三、本案经庭前审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新罪的事实依照刑法规定的法定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此本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类似案件这样处理可以繁简分流,提高效率,大限度节约刑事司法资源,亦符合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尉氏辩护律师专业团队-尉氏律师电话-极力争取更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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