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审判模式的历史考察,研究者们曾从不同的角度,将西方历和当今的刑事审判模式主要作了如下归类:实体真实型或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型或正当程序模式:前者以发现案件实体真实和抑制为主要运作目标,后者以维护程序之正当性和保障被告人为主要目标;权力行使型与权力抑制型:前者赋予专门机关及其法官充分的权力而使其在审判中始终居于支配地位,后者乃是对专门机关及其法官的权力的行使以较多限制;阶层模式与同位模式。
但是,随着全案移送方式的运行,表现出诸多缺陷,如容易使法官庭审之前形成被告人有罪的预断,在庭审中很可能不再保持中立,出现先定后审、庭审流于形式,影响司法公正。再加上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各国之间的法律制度相互移植,职权主义模式和当事人主义模式各有优缺点,且存在相互借鉴和互补关系,混合式模式逐渐形成,希望融合两者的优点,既能保障法官在庭审之前了解案情,有效驾驭庭审,查明案件事实,提高效率;又能防止法官庭审之前通过阅读全部案卷形成预断,实现审判中立、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心主义。尉氏刑事律师-尉氏有没有律师-经验丰富有保障!改革和修改案卷移送方式应运而生。
4、明确人民检察院无权代表或代替其他单位行使附带民事起诉权。前面已经谈到人民检察院作为民事主体的弊端,无论对其本身的职责,还是对被告人都造成许多不利影响,当然涉及损害其自身所掌管的、集体财产时,他就可以作为原告人,但仍可适用调解,因为此时,其已经是代表平等的民事主体。
1996年刑事法的复印件移送制度。1996年刑事法对我国原有的卷宗移送制度进行了改革。该法第150条规定:“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只要求检察机关向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照片”,而不需要移送全案卷宗材料。尉氏刑事律师-尉氏有没有律师-经验丰富有保障!即复印件移送制度或部分卷宗移送制度。
我国刑事法已经明确规定被告人有为自己进行无罪或罪轻、减轻等辩解的权利,而且为其权利的行使提供保障机制,主要体现于:(1)、确立无罪推定原则;(2)、不被刑讯逼供;(3)、不被采取强制措施;(4)、享有自行辩护权并在侦查阶段享有聘请律师权;(5)与证人的对质权;(6)、权;(7)、有请求赔偿的权利等;这就标志着辩护方与控诉方在形式上的平等对抗地位形成。这种形式上平等,是维护和保证公正所,是辩护方防御因控诉方行使其权利可能造成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因而成了我国刑事审判制度中为显著的变革。
实施不久问题日益显现,首先因为立法并没有界定“主要证据复印件”的范围,导致实践中检察机关自主决定哪些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可以移送,哪些不移送。移送到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一般只是有罪证据的复印件,而少有甚至完全没有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法官在庭前基本上接触不到有利于辩方的证据,法官的判断一开始就建立在不、不公正的认识上;其次“主要证据复印件”无法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尉氏刑事律师-尉氏有没有律师-经验丰富有保障!控辩力量严重失衡。
本案在审理时,是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审理。按刑事法**百七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之一,是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即是指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法定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无论是法定高刑三年以下,还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实际判处的刑期均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再犯新罪,即使新罪法定高刑为三年的,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就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尚不符合刑事法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故还是应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审理。尉氏刑事律师-尉氏有没有律师-经验丰富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