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人民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宣告缓刑的刑事判决,一旦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即具有既判力。本案被告人由于缓刑期间再犯新罪而进入程序,判决的事实是确定的,因此对前罪判决事实无须审查。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证据法原理,人民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在法庭审理中,无须提出证据证明。被宣告缓刑的刑事案件是属于非严重的,一旦再犯新罪,撤销的不是原判的刑罚,而是原判刑罚中的缓刑考验期,是人民判决同时对于被宣告缓刑的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因此,已确定的前罪不属于新罪审判中需要查明的内容。同时,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再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并决定执行的刑罚。所以,独任审判员对指控的缓刑期间所犯新罪依法审理后,直接适用刑法第七十七条等规定将新罪与前罪实行并罚。撤销缓刑以后,数罪并罚的总和刑期可能超过三年,但由于前罪属审判人员履行职务直接适用,故只要新罪实际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适用简易程序并不违反刑事法**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坚持“庭审变课堂”“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理念,济南各试点在抓好审判工作的同时,注重普法宣传效果,加大司法宣传力度,通过集中采访报道,邀请代表、委员旁听庭审,在媒体开办专栏,微博,召开新闻通报会等形式,尉氏辩护律师专业团队-尉氏律师-潜心钻研合同业务!让人民群众更加深入地了解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如果瑕疵证据的采用并未导致被告人实际利益的损害,而仅因为证据的瑕疵属性将其排除于之外,实质上是以牺牲实体正义的沉重代价来维护程序正义的表面光环,这与程序正义的精神实质也是相悖的,故以不违背实质意义的程序正义为原则的瑕疵证据的采用在我国应是一种合理的价值选择。以这种原则对刑事瑕疵证据的采用进行规范,主要考虑以下几点:**,采用强制的方式实施的取证行为,如用获取言词证据和用获取的实物证据并严重违法伤害他人人身的,不仅违背了嫌疑人、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的真实意愿,而且是对他们人身安全这一基本的侵犯,其破坏了整个程序正义的前提和基础,所以这种证据不可采;第二,剥夺嫌疑人辩护权而获取的口供,如不告之其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和请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等,这种做法违背了实质意义的程序正义即保障被告人公正审判的要求,这种证据不可采。
及时总结,形成可复制推广经验。经过近两年的改革试点工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济南得到深入推广,适用范围由前期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轻伤害等轻微、简单刑事,逐步扩大到抢劫、贩卖、故意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为进一步规范办案行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准确适用,济南中院联合检察、公安、司法行政部门通过总结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经验,编印《济南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案指引》一书,对案件侦查、起诉、审理的办案流程,常见罪名的证据、量刑的基本原则、法律援助程序、庭审提纲及法律文书样式等重要事项,均从实体和程序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和阐释,尉氏辩护律师专业团队-尉氏律师-潜心钻研合同业务!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认罪认罚从宽办案经验。
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打击,保护,维护社会稳定。我国的刑法原则是罪责自负,罚当其罪,罪行相适应,决不放掉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要认真贯彻这些原则,就必须正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尺度,做到对被告人不枉不纵。这个尺度就是必然因果关系才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或条件,在行为发展过程中,偶然地由其他原因引起的某种危害后果,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不能将其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或条件。故意伤害罪是常见的行为之一,认真分析故意伤害罪中伤害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确认伤害行为是产生损害后果的主要的、必然原因,其它影响损害后果的因素仅仅是量刑的情节,就把握了认定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尺度。在审判实践中,能够影响定罪的只能是必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虽然不能影响定罪,但可以影响量刑尉氏辩护律师专业团队-尉氏律师-潜心钻研合同业务!。
(五)意见证言排除规则,意见证言排除规则,又称意见规则,是指言词证据中对事实的推测、判断原则上不具有证明能力,即不得为法庭所采纳,但是,有关情况陈述与推测不可分时除外。换言之,该规则要求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意见证言排除规则的例外主要是指,如果证人不属于专家则他以意见或推理形式做出的证言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以采纳:(a)合理建立在证人的感觉之上,如闻起来像农,走起路来摇摇晃晃像喝醉了酒;(b)对清楚理解证人的证词或确定争议中的事实有益。尉氏辩护律师专业团队-尉氏律师-潜心钻研合同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