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为牟取“小集体”、“小团体”利益能否认定为“徇私”,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司法实践中,与“徇私”相关联的一个问题是非为行为人单纯的私利、私情,而是为牟取“小集体”、“小团体”利益的,能否认定为“徇私”高人民检察院1996年的相关解释中曾规定,徇私舞弊中的“私”包括“为牟取单位或小集体不正当利益”。我们认为,该司法解释已经废止,不应再适用,而且“小集体”、“小团体”的称谓并不是规范的法律用语,“小集体”、“小团体”利益如何看待,就是要认定“小集体”、“小团体”利益究竟是单位利益,还是多个个人利益的结合。司法实践中,要注意结合具体案情,区别对待,准确认定是单位利益还是私情、私利。如果行为人并非为了单位利益,而是为了所谓“小集体”、“小团体”的不特定单位成员的私情、私利的,可以认定为“徇私”。
2018年5月,槐荫区审理了一起盗窃案,经查明,被告人侯某、刘某合谋盗窃电动车贩卖获利。从案情上看,二被告人罪责、情节、作用均相当,但终判决侯某拘役六个月,刘某拘役四个月。罪责相同,刑罚却不同,是因为两名被告人的认罪阶段不一致:侯某到案后拒不认罪,直到开庭时才认罪,刘某到案后立即认罪,并始终能稳定供述,合议庭按照量刑规范化原则进行评议后,作出上述判决。尉氏县法律网-尉氏辩护律师专业团队-咨询要永辉律师济南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因素,结合认罪认罚的阶段、时间及悔罪程度,确定是否从宽及具体幅度,推出“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若行为人对被害人随身财物占有的犯意明显或被害人随身财物价值较大,则在型中,因临时起意而劫取被害人随身财物或乘机占有被害人价值较大的随身财物的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不另构成他罪,但应予以从重处罚;在型中,行为人的与后续取财行为的目的不同,因而,其临时起意而劫取被害人随身财物或乘机占有被害人价值较大的随身财物的行为不能再为罪所吸收,应另定为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的规定,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5%,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多可以减少25%,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多可以减少15%。认罪阶段不同,减少的刑罚量不同;认罪越早,从宽幅度越大。“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将认罪早晚、程度及从宽幅度有机相连,起到了鼓励嫌疑人、被告人尽早认罪认罚的作用,充分体现了罪与刑相适应的刑罚基本原则。截至2018年8月,济南根据“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审结的认罪认罚案件中尉氏县法律网-尉氏辩护律师专业团队-咨询要永辉律师,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占16.3%,判处缓刑的占51.14%,判处管制、单处罚金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占31.38%;被告人的占0.34%,检察机关抗诉的不到0.1%,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其次,表现在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的时限上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司法解释规定“附带民事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抵御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如此,就会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刑事案件已经开庭审理甚至就要宣判时,原告人才提起附带民事,迫使法庭必须再次开庭审理,导致讼累,浪费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更不用说有些原告人还临时提出重新鉴定等所谓合法要求,势必使案件一拖再拖,重复一些法定程序,严重地影响了审判效率的提高。
律师援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2017年8月25日,王某驾车与另一车辆发生刮擦事故。经鉴定,王某血液酒精浓度达到醉驾标准。当天,王某被依法刑事拘留。4天后,警方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启动认罪认罚制度,并**时间通知律师为王某提供法律帮助。8月30日,检察机关向章丘区提起公诉,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此案。此前,王某在看守所时就收到告知书,并在值班援助律师见证下,表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尉氏县法律网-尉氏辩护律师专业团队-咨询要永辉律师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自己的案件。
故各地只能根据《民法通则》及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决,造成法律之间的脱节,不利于人民的司法。鉴于此,高人民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范围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扩大了物质损失的外延,即包括被害人因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这就从立法上解决了刑事法的规定与实际判决之间的矛盾问题。但该司法解释在解决这一矛盾的同时又产生了其他不利于被害利的实现和人民司法的问题:首先,关于“财物被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与“分子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的,人民可以受理。”规定间的矛盾,“毁坏”与“占有、处置”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广东省人民就曾明文规定盗窃、抢劫、、类型的案件不属于附带民事的受理范围),况且没有开庭审理又如何知道被告人对财物置于一种什么状况呢?即使知道,若被害人没有提出申请,就直接判令被告人“退赔”财物给被害人,显然又违背了当事人可以自由放弃拥有的权利和“不告不理”的原则。而经过所谓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则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就产生了同一案件事实分属不同的审判庭审判的问题,导致讼累,更不便民,增加成本,难道可取吗?尉氏县法律网-尉氏辩护律师专业团队-咨询要永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