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环球贸易网 » 资讯 » 工艺品频道 » 热点新闻 » 正文

尉氏刑事专业律师团队-尉氏资深大律师-推荐要永辉律师

发布日期:2020-12-12  来源:15824811815  作者:15824811815  浏览次数:1
核心提示: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减刑假释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尉氏刑事专业律师团队-尉氏资深大律师-推荐要永辉律师
一、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历代的立法主轴都是“刑主民辅”或“重刑轻民”,表现在刑事立法上基本只是不断完备规定何种行为是和如何惩罚罪犯,而极少涉及甚至根本不顾被害人合法权益被侵犯后的保护问题。1979年所颁布的刑事法,虽然明确规定了被害人有权就其因被告人的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但没有更具体的规定,难以操作。即使是1996年新修订的刑事法,在这方面仍没有作丝毫的更改,所以总体来说仍忽视了被害人合法权益被侵犯后的保护问题,尽管高人民随后在《关于执行〈刑事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提起附带民事的主体包括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在附带民事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范围及在审理附带民事案件中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民事法》等的有关规定,但笔者认为关于附带民事的问题在立法上仍然是“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状况,给审判工作带到进退维谷的境地,也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018年5月,槐荫区审理了一起盗窃案,经查明,被告人侯某、刘某合谋盗窃电动车贩卖获利。从案情上看,二被告人罪责、情节、作用均相当,但终判决侯某拘役六个月,刘某拘役四个月。罪责相同,刑罚却不同,是因为两名被告人的认罪阶段不一致:侯某到案后拒不认罪,直到开庭时才认罪,刘某到案后立即认罪,并始终能稳定供述,合议庭按照量刑规范化原则进行评议后,作出上述判决。尉氏刑事专业律师团队-尉氏资深大律师-推荐要永辉律师济南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因素,结合认罪认罚的阶段、时间及悔罪程度,确定是否从宽及具体幅度,推出“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
首先看一则案例。1998年12月24日,被告人袁海军因被判处死刑,剥夺权利终身;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1500元。被告人后,二审于1999年3月9日作出终审判决,袁海军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抢劫罪维持一审判决,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1500元。2001年3月30日江苏省人民裁定,将被告人袁海军的罪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权利终身,抢劫罪不变。2001年11月1日,因被告人袁海军尚有部分抢劫罪的事实没有认定,被公安机关从押回地,对新发现的抢劫罪事实进行侦查、起诉,一审根据新发现的事实认定袁海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在对袁海军决定执行刑罚时,出现了不同意见。
根据“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的规定,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5%,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多可以减少25%,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多可以减少15%。认罪阶段不同,减少的刑罚量不同;认罪越早,从宽幅度越大。“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将认罪早晚、程度及从宽幅度有机相连,起到了鼓励嫌疑人、被告人尽早认罪认罚的作用,充分体现了罪与刑相适应的刑罚基本原则。截至2018年8月,济南根据“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审结的认罪认罚案件中尉氏刑事专业律师团队-尉氏资深大律师-推荐要永辉律师,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占16.3%,判处缓刑的占51.14%,判处管制、单处罚金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占31.38%;被告人的占0.34%,检察机关抗诉的不到0.1%,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如果瑕疵证据的采用并未导致被告人实际利益的损害,而仅因为证据的瑕疵属性将其排除于之外,实质上是以牺牲实体正义的沉重代价来维护程序正义的表面光环,这与程序正义的精神实质也是相悖的,故以不违背实质意义的程序正义为原则的瑕疵证据的采用在我国应是一种合理的价值选择。以这种原则对刑事瑕疵证据的采用进行规范,主要考虑以下几点:**,采用强制的方式实施的取证行为,如用获取言词证据和用获取的实物证据并严重违法伤害他人人身的,不仅违背了嫌疑人、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的真实意愿,而且是对他们人身安全这一基本的侵犯,其破坏了整个程序正义的前提和基础,所以这种证据不可采;第二,剥夺嫌疑人辩护权而获取的口供,如不告之其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和请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等,这种做法违背了实质意义的程序正义即保障被告人公正审判的要求,这种证据不可采。
律师援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7年8月25日,王某驾车与另一车辆发生刮擦事故。经鉴定,王某血液酒精浓度达到醉驾标准。当天,王某被依法刑事拘留。4天后,警方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启动认罪认罚制度,并**时间通知律师为王某提供法律帮助。8月30日,检察机关向章丘区提起公诉,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此案。此前,王某在看守所时就收到告知书,并在值班援助律师见证下,表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尉氏刑事专业律师团队-尉氏资深大律师-推荐要永辉律师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自己的案件。
监外执行的罪犯能否适用假释我国法律未有明确的规定,在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均有不少的争议。不能适用假释的人认为,他们未予以关押,不存在放归社会的问题,无法确认是否确实不致危害社会;可以适用假释的人认为,以监外执行只是刑罚执行场所而非执行内容的变更,刑法与法并非排除监外执行适用假释的可能性。笔者认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从假释设立的目的看,假释是补救长期自由刑时设立的。自由法理论从威吓主义、报应主义进而采取感化主义、教育主义以来,自由刑的刑期就不再像以前那样一成不变,而是随受刑人的反应而变化。如果认为被受刑的人已达到感化目的,或者能够预期实现,就不再受宣告刑期的拘束。这样便可给长期尤其是无期徒刑的受刑者以自新之路,把争取提前出狱的主动交给受刑者本人,促使其悛悔改善。尉氏刑事专业律师团队-尉氏资深大律师-推荐要永辉律师

 
 
[ 加入收藏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环球贸易网 产品 供应 公司 求购 展会 资讯